同窗学子太无情 一扫帚打出一级伤残
2012-03-21 10:29: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会昌频道 | 作者:蔡朗浩 江明
  3月20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一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小(化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被告人低头认罪并流下悔恨的泪水。

  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9月8日18时许,刘小(化名)途经王相(化名)所在教室走廊时,遭到王相用扫帚指向其脸部进行挑衅,刘小恼羞成怒遂抢过王相手中扫帚打向王相,被王相躲开,刘小继续用该扫帚木质柄打向王相,击中王相的头顶部后丢下作案工具离开现场。不久王相头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其左头顶头皮血肿、左颞、额、顶部硬膜下血肿。经法医鉴定王相伤情为重伤甲级,一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人刘小的法定监护人刘某某在得到周田派出所的通知后,其已拿出5000元交由周田派出所转交周田中学用于被害人王相的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甲级,并造成一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小的辩护人认为刘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服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又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要求对被告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信。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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