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百色市政府副秘书长霍云涛受贿被判刑十三年
2012-03-30 11:49: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玉林频道 | 作者:彭嘉崎
  原广西百色市政府副秘书长兼百色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主任霍云涛(正处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百色市市政工程承建商及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承建商及开发商送给的好处费、车库、手表等财物。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3月30日对霍云涛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霍云涛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期间,霍云涛在百色市城东大道扩建工程A、B、C标段和百色市城区防洪护岸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为上述工程的施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工程A标段承包人陈亚新送给的人民币63万元、3次收受工程B标段承包人邓传龙送给的人民币60万元、7次收受工程C标段承包人王俊达送给的人民币66万元、收受防洪护岸及河道整治工程承包人邓传龙送给的人民币25万元,合计214万元。同时,2004年至2008年间,霍云涛为百色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及项目的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了上述五家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人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9万元、2万美元及车库一间(支付价7.3万元)、“欧米茄”牌手表两块。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云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受贿罪。霍云涛归案后如实交代其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霍云涛退出受贿所得的部分赃款,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霍云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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