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法院“三三”机制促执行工作科学发展
2012-05-26 10:35: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李沅林
  近年来,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以促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为目标,坚持规范、公开、高效、廉洁的要求,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建立“三三”执行工作机制,促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三三”执行工作机制,即“三提前”、“三主动”、“三坚持”三项举措相辅相成、互促有无。2012年1—4月,璧山法院执结各类案件678件,执行兑现率达90.3%,实际执行率94.3%。

  “三前提”奠定执行基础。一是,诉讼立案时,提前告知权利实现存在的风险,引导好当事人诉讼,加大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力度,防止案件在进入审判、执行阶段中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的可能。二是,庭审过程中,提前做好当事人之间和解工作,尽可能使当事人在诉讼阶段自动履行义务,减少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三是,判决时,提前告知被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了解,加之存在侥幸心理,可能出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形。因此,提前将可能采取的例如迟延履行金、拘留、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告知给债务人,迫使其基于法律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

  “三主动”确保执行兑现。一是,主动下社区,查明财产真实情况。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承办法官在采取“四查”的同时主动深入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二是,主动告知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将案件执行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三是,主动为当事人分忧。对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方面积极为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金,另一方面坚持“生道”执行,主动为被执行人“出谋划策”寻找收入来源。

  “三坚持”巩固执行成效。一是,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完成各项工作。例如在被执行人缴纳案款后,坚持出具正式发票,杜绝开白条,使当事人放心、安心;案款支付必须由办公室财务室支付;采取拘留、罚款的必须合法、合理;二是坚持执行公开,确保执行廉洁。制作并张贴出执行流程示意图,将执行准备、财产调查、财产处置、案款支付等各个环节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确保执行廉洁、减少涉执信访案件发生。三是坚持感化教育,重塑社会诚信。案件执行完毕时,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感化,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法制宣传、信息宣传等将典型案例进行公布,通过法律的威严,重塑社会诚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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