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不治而亡儿媳医院闹事打伤民警遭起诉
2012-05-28 11:37: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益阳频道 | 作者:何清
  公公因摔倒造成重型颅脑外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儿媳妇吴某在医院闹事,损毁医学仪器,并且在公安执法时造成两名干警轻微伤。2012年5月23日上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妨碍公务一案。

  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0日下午4时许,赫山区欧江岔镇80岁的谭爹因重型颅脑外伤被送到益阳市中心医院神外二科治疗,因抢救无效于2012年3月21日上午7时许死亡。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在益阳市中心医院神外二科闹事,被告人吴某(系死者儿媳)于上午8时许将病室用来抢救谭爹的迈瑞便携式多参数监护仪一台打烂,被亲友拉出病室后,又打坏了医院办公室的两块玻璃。经医院保卫科人员及桃花仑派出所民警的劝解,患者家属在医务科与院方进行协商,因未协商好,9时许,患者家属将死者遗体从病室拖出,放在医院怡和楼大厅,后将大门用花圈堵住,并在怡和楼大门处焚烧纸钱。10时30分左右,患者家属将死者遗体用担架拖到门诊楼前,继续焚烧纸钱,摆放花圈,并燃放鞭炮,造成门诊楼无法正常工作,门诊部基本处于瘫痪状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下午14时许。期间有欧江岔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桃花仑派出所民警出面做工作,患者家属等人仍坚持在门诊楼门口堵路,妨碍病人就诊,并且情况愈演愈烈,14时15分左右,公安机关对死者家属进行政策宣传,并警告患者家属不能继续闹事,被告人吴某态度十分恶劣,并煽动闹事,公安机关现场处置人决定将吴某强制带离现场,吴某对现场执法人员桃花仑派出所所长刘某、民警陈某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将陈某打伤,刘所长的右手咬伤,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最后吴某被民警强行带离现场,事态才得以平息。经鉴定,被摔坏的迈瑞便携式多参数监护仪损失的实际价值为9600元,两名民警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吴某赔偿了医院损失,并取得了受伤民警的谅解。检察机关诉请法院要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吴某一直泪流满面,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审判长宣布对该案进行定期宣判。吴某被带离审判庭时,旁听的亲属追着她,边跑边哭,她的两个孩子更是上前紧紧地抱住她的腿,母子三人哭作一团。

  这场医闹影响了医生的正常工作,破坏了医院的工作秩序,延误了其他患者的救治,吴某还因触犯刑律将受到制裁。她的过激行为,让亲人在为老人失去生命而痛心的同时,又为她可能失去自由而担忧。所以,当发生医患纠纷时,请宽容一点,以责人之心责已,以恕已之心恕人;请理智一点,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来表达诉求、解决纠纷。

  相关法律链接: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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