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精神的现实需求及塑造路径
2012-06-18 15:26: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建
  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都需要一种共同精神。没有共同的精神,一个组织、一个集体就会像一盘散沙一样,没有凝聚力和向心力,也难以发挥出集体力量。法官群体是一支较为庞大的队伍,他们从事着相同的职业,承担着共同的使命,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相互磨合,他们有着共同的理想追求和共同的精神信仰,这就是法院精神。笔者认为,法院精神内涵丰富,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就是法院精神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法院精神是法院的“软实力”,对于一个法院来说,至关重要,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塑造法院精神的现实需求

  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法官同样也不例外。在当前的形势下,法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考验。下面,从两个视角来考量:一方面,法院是社会矛盾的集结地,各种矛盾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最终都需要法院来解决,法院担负着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法官是法院的主体。在当前受理案件数量连年攀升、案多人少的背景下,许多法官长期处于高负荷工作状态下,身心疲惫。另一方面,法官面临的诱惑也越来越多,既有各种腐朽堕落思想的腐蚀,又有金钱、美色、名位的诱惑,还有亲情、友情的干扰,如稍有不慎,就会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一些法官因种种原因,随波逐流,自甘堕落,违法乱纪,侵害群众利益,给整个队伍形象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如何管理法官队伍,振奋法官精神?如何让法院工作充满生机活力,持续健康发展?这都离不开法院精神的培养和塑造。

  (一)法院精神与法院凝聚力。一个组织只有凝心聚力,才会有战斗力。凝心聚力主要靠信仰,而不是强行命令。因此,增强法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需要发挥法院精神的引领作用。一方面,法院精神是一种精神信仰,是法官共同理想信念的集中体现和高度概括,从道义上解决了法官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基本司法问题,为法官群体确立了统一的道德模范和行为标准,使法官的行为更合乎职业道德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精神是一种无形的驱动力,它利用共同价值观念将法官群体紧紧地团结在一起,为着共同的目标追求而不断努力,从而为法院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二)法院精神与法院内部管理。“思想控制”是一种高层次管理,它的功能远远高于细枝末节的具体管理行为。因为不管一项管理多么精细、多么微观,总会存在漏洞,穷尽漏洞的管理是不存在的。所以,单靠微观层面上的管理是难以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中国古代“无为而治”的理念很值得我们借鉴。“无为而治”,不是对所有的事情都放任不管,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思想教化、精神控制和制度设计上,充分利用思想教化引导社会个体进行自我约束,尽量避免对社会个体进行直接干扰,以减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必要的对抗和摩擦。就法院来说,如果所倡导的法院精神一旦形成,便会如同习俗一样,会深深地影响法官个体,使法官个体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和控制,从而达到“无为而治”的最高管理境界。

  (三)法院精神与法院外部环境。法院精神可以为法院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法院精神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不是孤立存在的,一旦形成固定模式,必然会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到其他社会群体。当前,社会上一些群众之所以会对法院和法官产生误解和怀疑,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还不够深入,法院所倡导的群体精神没有在社会上推广开来,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因此,尽快培养和塑造法院精神,着力打造司法工作的神圣性、崇高性,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法院和法官,也是法院改善外部司法环境、争取社会信任支持的迫切需要。

  二、当前塑造法院精神的几种误区

  塑造法院精神,是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任务,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质所在。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大工程,它的本质是对法官群体进行精神塑造和价值引导,让广大法官对公平正义这一法律价值由认同到尊崇,最后升华到自觉地践行,指引法官避免误入歧途。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想状态是,通过文化熏陶和价值引导,形成一股强大的法院精神,让法官能够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使命,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并能够将这种优良作风一直传承下去。但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一些法院的文化建设存在着重其表而轻其里,重视文化建设形式而忽视法院精神塑造的不良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文化建设的实际成效。

  (一)存在“表面化”倾向,轻视法院精神塑造。法院文化建设重在塑造法院精神,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法院的方方面面,从法院场馆的设计、办案用具的制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到法官执法的一举一动,都应体现法院精神和特色文化。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一方面,它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总结探索,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抓好落实。另一方面,它更应该注重日积月累,需要把其融入到执法办案、日常管理、干部选用、廉政建设等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并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找准和选好具体的切入点、结合点,切实提高法院文化建设的渗透性和感染力。但是,当前一些法院误读了法院文化建设,没有真正领会其精神实质,把文化建设当作了一种“单纯的文化活动”,与其他工作完全割裂开来,走入了形式主义误区,缺乏精神内核。还有的甚至将法院文化建设简单等同于搞几次文体活动、举办几个学术论坛、建设个文化长廊等活动,完全把文化建设当成一种“点缀品”,忽略了法院精神的培养和塑造。

  (二)存在“偏颇化”倾向,结合文章重视不够。塑造法院精神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但不是终极目的。法院精神塑造和法院文化建设最大的价值在于凝心聚力,而不在于它本身。法院精神塑造和法院文化建设是一种管理手段,是统一思想、凝聚人心的过程。因此,很有必要将法院精神塑造与法院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把管理植根于文化建设的背景之中,通过精神信仰对法官进行行为 “控制”,努力达到“无为而治”的最高管理境界。但是,当前一些法院忽视文化建设的管理功能,把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当作一种纯粹的休闲娱乐活动,这就走偏了方向。法院精神塑造和法院文化建设作为一种管理理念,需要做好结合文章,不断地提升管理的层次和水平。一般来说,要实现文化建设和法院管理的有机结合,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求在开展法院文化建设活动时,突出法院精神的引领功能,注重法官情操和司法核心价值观念的教强化和巩固,充分利用文化这一无形“标尺”来规范和约束法官行为,避免法官恣意乱为;另一方面要求在进行法院管理时,尤其要重视管理的“人性化”,给予法官足够的人文关怀,尊重法官人格,尊重法官职业特点,尊重法院工作规律,力戒细枝末叶、简单粗暴。总的来说,在法院文化建设、法院精神塑造和法院管理结合方面,一些法院做的不是太好,出现了“两张皮”现象,值得关注和警惕。

  (三)存在“短暂化”倾向,不能做到持之以恒。法院文化建设是一种精神熏陶,必须一以贯之地坚持下去,切忌“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法院精神塑造更是一个漫长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文火”和“慢功”,需要作为法院“一把手工程”常抓不懈,切忌浮躁。但是,当前有些法院对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存在着一些误区。有的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和法院精神塑造,务虚的成分太多,难见工作成效,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精力。有的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只是“调剂品”,只要能够调节干警的紧张工作生活就达到了目的,没要必要做得太深、太实。还有的开展文化建设纯粹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上级要检查的时候,就开展一下,搞搞样子,表表姿态,上级一走,就一切恢复平静。在这些错误认识的影响下,有些法院的文化建设,时断时续,时好时坏,法院精神的培养和塑造谈何容易。

  这些不良倾向,只是在法院精神塑造方面存在的主要误区,其他的一些误区,笔者在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三、塑造法院精神的基本路径

  精神方面的东西,具有飘忽不定、难以琢磨的特征。进行精神锤炼,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和艰辛的劳动。塑造法院精神也是这样,要经历由“提炼”到“推开”、再到“传承”的步步深入过程,需要坚持“三步走”的方针:

  第一步,以精悍的言语将法院精神“提炼出来”,让法院精神“标语化”。

  笔者认为,法院精神作为法官群体的职业精神,是法官精神世界的浓缩和升华,集中反映在法官工作生活态度和执法办案作风上。因此,培养和塑造法院精神首先要从提炼法院精神开始,用催人奋进、发人省思、短小精悍的标语式、口号式语言表达出来,以便于法官理解和掌握。在提炼法院精神过程中,做好“四个结合”:1、紧密结合中国国情。从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权架构方式出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司法为民”工作宗旨和“二为”工作主题,从而使法院文化建设适应我们的土壤,真正造福于法官和广大人民群众。2、紧密结合法官的职业特点。坚持从审判实践出发,深入挖掘最能反映出法官职业情操、精神风貌的群体意识形态进行反复总结和提炼,确保法院精神具有职业特色。3、紧密结合时代特征。在借鉴吸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分析现代司法理念的精髓,着重反映当代司法规律和特征,确保法院精神富有时代特征。国外的法院精神虽然历史悠久、内涵丰富,但并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绝不能盲目照搬。4、紧密结合社会群众的司法需求。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积极回应群众的司法渴望和要求,广泛征集法院干警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建议,确保法院精神反映民意民愿。

  第二步,以多样的形式将法院精神“传播开来”,让法院精神“社会化”。

  培养和塑造法院精神,应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法院精神传播和推广,让法院精神走出法院大门、步入社会大众,使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众中产生更为广泛的影响力。为此,在传播推广法院精神时,重视发挥“三个作用”:1、重视发挥法院精神的内部感召作用。紧贴法官工作生活,以法官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交流谈心、演讲比赛、宣誓仪式、文艺汇演、主题教育等活动,对法官进行信念教育和精神感化,切实让法院精神深入法官内心,外化为自觉的行动。例如,遇到法官身心疲惫的时候,我们可以多开展文体活动,以缓解法官工作压力,促进法官身心健康;遇到法官作风消极的时候,我们可以利用一些励志人心的文化活动,给法官鼓劲打气,增强法官工作干劲;当法官廉洁出问题的时候,我们还可以强化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提高法官的司法廉洁意识。2、重视发挥法院精神的外部辐射作用。不仅应重视法院精神的内部宣传,而且更应重视法院精神的对外宣传。应面向社会公众和案件当事人,重点开展好法院精神和法官先进感人事迹的宣传报道,力争在全社会形成理解、认可和信任法院的舆论氛围,为法院工作的营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3、重视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于在法院工作涌现出来的能够集中展现当代法院精神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和宣传报道,积极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同时,积极宣传推广法院文化建设特别是法院精神塑造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通过先进典型的“以点带面”作用,不断提高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步,以扎实的行动将法院精神“传承下去”,让法院精神“实践化”。

  法院精神是法官的精神食粮。笔者认为,培育和塑造法院精神,不是单纯的务虚,更不是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而是为了让广大法官更好地践行法院精神,用法院精神引领法院队伍建设,着力培养法官优良的司法作风、过硬的政治品格和健康向上的人格。当前,践行法院精神与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的爱民情怀,保持公平正义的司法品格,坚守勤政廉洁的政治本色;就是要求广大法官脚踏实地执法办案,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尽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践行法院精神贵在坚持。因此,为了把法院精神更好地践行、传承和发展下去,需要各级法院确立“文化强院”的发展战略,把法院文化建设提高到战略发展高度,着重突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坚持把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塑造法院精神作为推动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一项长远之计,纳入法院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进行统筹部署,常抓不懈,并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不断赋予新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法院精神紧跟时代步伐,满足时代需要,永不僵化褪色。践行传承法院精神还需要注重发挥法院精神潜移默化的熏陶功能,将法院精神建设融入到执法办案、干部教育、队伍建设、审判场所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去,处处留意,时时提醒,利用工作生活中的一些细节性问题对法官进行引导和教育,让法院工作处处展现法院精神。

  参考文献: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序,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丁义军主编:《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

  许海虹 卢文杰:《用法院精神打造法官核心价值观》,载于2010年10月28日《江西法制报》。

   “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研讨会”综述,《中国审判》2006年第7期。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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