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路径
2012-07-09 14:50: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欧阳荣 彭晨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的现象由来已久,处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在程序上存在很多争议。今年公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未就此问题作出新的的规定,本文在此主要是讨论实践中审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如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事项,哪些情况下应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哪些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的问题。一己之见,抛砖引玉。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1]。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民、刑案件可以分别受理、审理的原则已经得以明确。但在“重刑轻民”、“刑可止民”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先刑后民”对司法工作的影响要更大一些,反而使“刑民并用”得不到应有的强调。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审判实践,具体谈谈哪些情况下适用“先刑后民”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哪些情况下可以“刑民并用”,继续审理;而“先民后刑”又可以在什么条件下有限适用。

  一、“先刑后民”之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

  司法实践中,审判部门应慎用驳回起诉,更不能一有刑事犯罪嫌疑,就裁定将起诉驳回。只有在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驳回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民商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而所谓的“纠纷”,实质上就是犯罪,为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利益,避免民、刑判决发生冲突,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整起案件移送公安、检察部门处理,是可行的。问题在于,由民事审判部门来判断“刑事犯罪嫌疑”,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也可能造成“以刑阻民”的情况[2]。因此,未来修订司法解释时,可考虑将“驳回起诉”修改为“中止审理”,给民事救济途径留下回旋的余地。

  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应取决于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刑事犯罪嫌疑与民商事纠纷的关联性质和程度。并通过证据认定,在权衡相关事实与法律后决定。原则上,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也就是说,基于刑事侦查手段作为公权力实施方式的固有特点,与民事纠纷以当事人举证为主的调查方式相比,所查清的事实更有可能接近事实真相。因此,在必要的时候,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等待案件事实的进一步明朗,可以避免与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相矛盾。

  具体来说,可以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

  1.刑事案件需要查明和最终认定的事实真相,对于民事案件中的处理结果将产生影响的。如标的物关联的情形,即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财物同时也是另一个民事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此种情况下,原则上应按“先刑后民”处理。例如甲涉嫌诈骗取得货物,后又签订购销合同将该货物卖于乙,该批货物本身即是被诈骗的财物,同时又成为民事纠纷的争议标的物[3],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货物所有权的确定有赖于甲诈骗行为的认定,故应先行处理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应中止审理。

  2.刑事案件所侦查的事实,可能会出现民事案件所不能掌握的、但可能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产生极大影响的事实,为避免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矛盾,也应当中止审理。比如甲因机动车保险理赔问题,对A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甲因涉嫌伪造交通事故,骗取其他保险公司赔偿金而被公安机关拘留,法院如果认为甲在与A保险公司这起保险纠纷中,也有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犯罪,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诉讼中查证的事实与结果。当然,如果能够确认刑事案件正在调查以及可能查明的事实不会影响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责任承担的,则无须中止审理。

  二、“刑民并用”之继续审理

  不过,当刑事案件不能在短时间内结束,甚至长期停留于侦查阶段,无法破案的情况下,一味地中止民事案件,等待刑事结果,客观上将导致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被无限期搁置。因此,虽然刑事案件侦查结果虽然可能会影响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面对刑事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进行下去的案件,也可以根据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规则认定事实,作出判决。笔者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继续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

  1.刑事问题的处理有赖于民事问题的解决时,继续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有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可避免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业已经过的民事程序也不至于前功尽弃。比如,公安、检察机关正在侦办的职务侵占案件,由于公司、企业存在重大的股权纠纷,到底是谁侵占,无法轻易判断,此时民事审判中对股份权属的划分与确认显然有利刑事司法的认定;又比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由民事审判认定商业秘密的属性、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实际损失的金额,有助于刑事诉讼的继续进行,避免刑事审判在民事事实认定部分过多纠缠。

  2.民事案件的审理基本结束,只剩下合议庭合议和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与宣判时,不宜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即使刑事问题的处理不依赖于民事问题的解决,但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基本结束、能够作出妥当判决的情况下,如果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就可能导致完全浪费业已进行的民事审判工作。在刑事诉讼中依然可能附带民事诉讼,进而在刑事诉讼中重复业已进行过的民事审判工作,这显然得不偿失。此外,人民法院特别需要提防某些机关或者企业利用“先刑后民”,进行地方保护的做法。例如,甲地的A企业在乙地的民事诉讼中面临败诉危险之际,向甲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乙地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某一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甲地公安机关迅速立案,要求乙地法院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乙地法院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后,A企业迅速转移财产。结局可能是,甲地公安机关或者撤案,或者制造冤假错案,或者依法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完毕。而乙地的法院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时,即使作出了妥当的民事判决,也难以甚至不能执行A企业的财产。所以,当民事案件的继续审理,有利于防止某些机关或者企业恶意利用“先刑后民”、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时,不宜中止民事案件的继续审理。

  至于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的范围,只要正在审理的民商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是“不同的法律事实”,相关事实也无须经刑事程序认定的,法院都可以继续审理[4]。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此外,在刑事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不能归案,无法通过追缴、责令退赔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可以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下,就不同法律关系向其他依法应负责任者单独提起诉讼,如储户可以起诉审查不严,导致存款被冒领的银行;银行可以起诉为贷款诈骗的个人提供担保者;汽车失窃者可以起诉保管不力的停车场管理者;交通肇事被害人可以起诉肇事司机所在单位,等等。只要法有明文,且被告人的过错与被害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都可依法判决,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注释】

[1] 何帆著:《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6页。

[2] 参见曹晓辉:《刑民交叉案件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载魏都区法院网站。

[3] 参见徐晓炜、朱川:《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的理解与适用》,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4] 参见周玲:《规范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建议》,载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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