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校园嬉戏受伤 双方及校方各需担责
2012-07-24 09:35: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郴州频道 | 作者:唐盼霞
  学生安全,牵动万家,安全教育尤为重要,让安全警钟时刻在人们头脑中敲响。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尹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56034.7元,由被告谭某承担50%即28017元;被告汝城县某中学承担20%即11207元;其余30%原告自负。

  尹某、谭某均是汝城县某中学的高一学生,2012年3月6日上午课间休息时,一起到学校操场上厕所,从厕所出来后,双方发生争执,并用身体互相推挤、碰撞,直到下阶梯,在阶梯中间段,两人在推挤中,站在阶梯外侧的尹某跌下阶梯受伤。该阶梯位于操场及另一位置较低的空坪之间,是该校师生通往操场的主要通道,阶梯内侧是上、下坪墙体,外侧没有护栏,上、下总高度约2m,宽度约3.1m,原告尹某某在阶梯中部约1 m高处向外跌下。事发后,学校师生当即送尹某就医,在汝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共用住院费11721.7元,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劲骨折,施行了开放复位内固定术,医院证明后期需费用约五千元,经郴州市庐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尹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尹某和被告某某均是快成年的在校高中生,其年龄、智能水平应当认识到在行走中戏耍、推挤可能导致自身或对方损伤的后果,但两人都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对造成原告损伤的结果都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站在阶梯内侧的被告谭某更应明白其行为极易使位于外侧的原告损伤,结合保护实际受害人的角度,谭某应承担比尹某较重的责任。事发阶梯缺乏护栏,且该中学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尹某、谭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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