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偿付工资 应否扣除税费
2012-07-25 14:31: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仲崇镇
  案情:

  2010年1月,陈某与X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 000元。2010年5月,陈某因X机械公司拖欠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陈某遂向Y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X机械公司支付2010年1、2、3、4、5月份工资共计25 0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 500元。Y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X机械公司支付陈某工资25 000元、经济补偿金 2 500元。

  X机械公司不服该裁决,向Y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裁决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数额未扣除其代扣代缴的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不清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决。被告陈某辩称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实发工资,是税后工资,即便是税前工资,也无须由原告X机械公司代扣代缴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同时,被告陈某提出反诉,要求X机械公司赔偿其应为陈某缴纳而未缴纳的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共计9 750元,

  审理查明:

  案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应发税前工资,X机械公司每月应为陈某缴纳社保费用1 950元(其中养老保险1 000元(20%),医疗保险500元(6%),失业保险100元(2%),工伤保险50元(1%),住房公积金500元(10%)),共计9 750元,但未予缴纳;每月应代扣代缴社保费用1050元(其中养老保险400元(8%),医疗保险100元(2%),失业保险50元(1%),住房公积金500元(10%)),共计5 250元,但未代扣代缴,已经代扣代缴陈某个人所得税每月170元[(5000-5000*11%)-2000]*10%-25=170元,共计850元。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判决支付给劳动者陈某的工资应包括用人单位X机械公司未代扣代缴的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理由是X机械公司未代扣代缴的社保费用实际是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该该部分未代扣代缴的社保费用支付给陈某以恢复期合法权益。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陈某已经与X机械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X机械公司不能再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陈某在取得工资后可以自行申报纳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判决支付给劳动者陈某的工资应应扣除用人单位X机械公司未代扣代缴的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理由是用人单位有法定的义务代扣代缴个人负担的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判令用人单位X机械公司向劳动者陈某支付未扣除其应代扣代缴的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工资,那么,劳动者陈某个人很可能不会缴纳相关的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造成社保费用的流失和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故其根据法律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将剩余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是合理合法的。

  评析:

  通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应发工资是税前工资,包括扣除相应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前的工资,除非明确约定为税后工资。税后工资是指扣除法定的社保费用和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

  (一)法院无权判令X机械公司缴纳其应负担的社保费用,亦不得判令X机械公司将该项费用赔偿给劳动者陈某。其一,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行为违背的是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由行政法规调整的行政关系,而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应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予以实现。用人单位X机械公司未缴纳社保费用,劳动者陈某可以寻求行政救济途径予以解决,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使其权利得以实现。如果陈某对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寻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其二,X机械公司为陈某缴纳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的义务,其未履行该法定的义务,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制约,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解决,而不能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直接将该项费用交付劳动者个人,否则将违背了社保费用征集的初衷,不利于社保费用的征管。

  (二)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后将剩余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有法定的义务代扣代缴个人负担的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其未履行该项法定义务将受到劳动监察和税务部门的处罚。故其根据法律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将剩余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是恰当合理的。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实际代缴其代扣的相关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也不能向其追索该部分的权益,只能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或是责令缴纳相关社保费用和税款,或是进行行政处罚。在本案中,X机械公司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代扣代缴了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故X机械公司支付给陈某的工资数额应该扣除已经被代扣代缴的应纳税额,否则作为用人单位的X机械公司就因履行法定义务而给自己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显视法律的公正。另外,X机械公司虽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负担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其仍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故X机械公司支付给陈某的工资数额应该扣除该部分费用。

  若在判决中工资不扣除用人单位应该代扣代缴相关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就会出现难题。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扣除其代扣代缴相关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后将剩余税后工资交付给劳动者个人,势必会给人以没有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支付义务的印象,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综上,本案中,用人单位X机械公司只须向陈某支付扣除其应代扣代缴的社保费用、个人所得税后的实发工资,即每月5 000-1 050-170=3 780元,共计18 900元。对于X机械公司未代为缴纳的社保费用包括个人负担的部分和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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