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法院曝光制度让拒执人主动履行执行款
2012-08-09 15:36: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 作者:何俊斌 欧阳凯
  针对部分中小企业多头开户,躲避法院执行,宁远县法院推出执行信息曝光制度,逼迫“老赖”履行法律义务。日前,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锦旗,动情地说:“太感谢你们了!你们推行执行信息曝光制度为我执行回赔偿款。”

  李某于2004年农历2月24日购买了永安化工生产的九瓶250毫升装的《蚧壳》农药,全部用于防治和杀灭自己种植的奈李树上的蚧壳虫,在施用此药后李某发现树上的蚧壳虫没有杀死,反而出现了奈李大面积落花落果,结果率很低的现象。李某向宁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对该农药进行鉴定。

  宁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经鉴定后认为,永安化工生产的250毫升装的农药《蚧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审核于2003年10月17日颁发了农药临时登记证,经审核的农药标签内容,其中注意事项第五条“使用本品应在花前期施药,对核果类应避免在花后期施用”,但其销售的《蚧壳》农药标识上没有标明这一特殊规定即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审核的标签内容标注;该农药的使用范围虽然是柑橘树,但没有排斥对李树的使用。由宁远县价格事务所对李友华的损失鉴定为全部损失为209688元。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山西永安化工有限公司赔偿李友华经济损失209688元。

  宁远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多次去函去电督促山西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但山西永安化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公司账号查不到存款信息。宁远县法院派人去公司,公司法人代表避而不见,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解决执行难的困境,宁远县法院在清理集行积案过程中,出台了执行信息曝光制度,在报纸、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开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信息公开后,山西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公司订单直线下降,公司信誉直线下滑。执行信息曝光后短短几天内,山西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将拖欠的209688赔偿款打到了法院的标的款账号。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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