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量刑规范化考量
—以某市法院附带民事诉讼案例为研究样本
2012-08-10 09:30: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安华 向林静涛
  规范量刑行为是社会公众对法院法官改变扭曲量刑制度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现实愿景。但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项精密化、系统化的工程,实践中难免遭遇尴尬,如被害人的民事权利 保护与被告人的轻缓处罚,需不断实践和探索。本文通过实证解读量刑规范化下附带民事诉讼个案众象,解析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尴尬,探析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原因,从法理、实践等方面探索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相统一的量刑规范化路径,通过加强法制和量化、细化量刑规范,以及改革量刑程序、强化法官素质、不断探索总结,以求取得理性的效果。

  引言

  规范量刑行为是社会公众对法院法官改变扭曲量刑制度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现实愿景。应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五”改革纲要将“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的重要任务。当前,量刑规范化对于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也是刑事司法的“热题”,为实现公开、公正刑事司法,提高公信力意义重大。自2010年10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已在全国各基层法院全面展开,取得了较好地效果。但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项精密化、系统化的工程,实践中难免遭遇尴尬, 如被害人的民事权利 保护与被告人的轻缓处罚,需不断实践和探索。本文旨在通过司法实务中遇到的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实例,解读量刑规范的重构路径,探寻中国特色的量刑实践之路。

  一、解读:量刑规范化下的附带民事诉讼个案之众象

  个案一:赔偿判缓,皆欢喜

  被告人谢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逃逸,被抓获归案后,为了判处缓刑,向被害人亲属提出其赔偿后需给法院出具谅解书,同时要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被害人亲属为了得到赔偿表示同意,并一再请求法院承诺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法院为充分保护被害人亲属的民事权益,于是默认双方的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个案二:刑期较短,被害人违心求和

  被告人陈谷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但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并各赔偿3万余元经济损失。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湖南省高院出台的《实施细则》,对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情形没有另增加一人重伤而增加基准刑的量刑规范,只能在起点刑一至二年的幅度内确定起点刑,该案即使按二年作为起点刑,加上自首等从轻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的刑期明人一眼就知不长,可本案的民事赔偿金额高达一百多万元,而保险理赔仅为二十万元,缺口八十多万元。于是本案经过多次调解均无结果,本案的处理就是船上的人不急,岸上的人急。被害人及其亲属为尽力实现权益不得不让步求和,死者亲属和伤者在仅获赔36.6万元情况下被迫签下协议,调解结案。

  个案三:不切实际索赔,权益无法实现

  被告人黄飞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且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被害人亲属开始就提出82万元的赔偿请求,经法院调解也无结果,加之无法查实被告人有无财产,最后被害人亲属的权益无法实现,而根据量刑规范被告人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个案四:死牛任剥,拒绝赔偿

  被告人钦波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一案,因被告人只负事故主要责任,而被害人重伤为一级伤残,医药费就达数十万元,且被害人系独生子女,有年仅6岁的小孩和父母,所以赔偿金额巨大。于是被告人及其家人均拒绝赔偿,特别是被告人收到量刑建议见刑期较短后态度更加恶劣,一幅死牛任剥相,其家人不但不替被告人代为赔偿,还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属。

  个案五:刑期较长,不理不睬

  被告人陈绳军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案,被告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中造成被害人十多处骨折,轻伤十多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达数十万元。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至六年。被告人见难以脱逃法律严惩,对被害人的受伤和赔偿不理不睬。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案例,集中展示了量刑规范化常态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类型,反映了量刑规范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与被告人就其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博弈众象。从几类案例可以看出量刑规范化下被害人法益保护的纠结和被告人量刑时的轻缓处罚的无奈和矛盾,公开的量刑规范对被告人的量刑看似公平,但对被害人的法益保护难免尴尬,这与惩治犯罪、彰显人权、实现权益、建构和谐的刑法目的又格格不入。因此,我们需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代刑事司法实践的理念、量刑规范化的建构多方面理解和解读法益保护和轻缓处罚。

  二、尴尬:量刑规范化实践中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之困惑

  量刑规范化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或制定的量刑规范和统一的操作模式,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量出近似结果。但由于规定了绝对的法定刑、起点刑、基准刑和量刑比例等实体标准和量刑建议、量刑辩论、量刑证据规范等程序标准,法官成为了法律的“奴隶”,丧失了刑罚裁量上的能动性,将法律的局限性暴露无遗 。从而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与被告人的轻缓处罚众象百态。

  (一)、量刑建议是送还是不送,让人困惑

  规范化量刑的出发点和目的显然是实现量刑实体公正、量刑程序规范和公开,因此对纳入规范化量刑的十五类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将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一并送达给被告人,做到程序公开透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过上述实证案例不难看出,送达量刑建议后,对刑期较长而附带民事赔偿数额不大的案件被告人会起到促使其或其家属穷尽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以求获得法院在量刑时的轻缓处罚。但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量刑较轻而赔偿较多的,就会造成部分被告人产生规避赔偿的心态,使被害人的法益保护难度增大,维权成本增加,以及引发被告人家属秘密转移和处理被告人财产可能。在司法实践中送与不送记法官困惑不已。

  (二)、赔偿抵刑或减刑,是否正当,让人迷惑

  从刑法理念来看,对犯罪科刑是国家行使公权力,是对犯罪侵犯国家利益的惩罚,严格意义来说个人无权处置国家公权力。但随着多年的司法实践,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部分犯罪作出赔偿抵刑或判刑的规范,特别是当前司法领域所提倡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新政和量刑规范指导意见的出台,对赔偿抵刑或判刑作出了更多的规范,使其有了正当性。但该正当性嵌入,给人产生赔钱赎刑、花钱买命的怀疑,同时给量刑规范化操作留下宽泛的空间,让人迷惑。

  (三)、赔与不赔,难以避免新的量刑不公,让人质疑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法益保护的嵌入,量刑情节的量化和细化方方面面难以考虑周到和全面,赔与不赔的量刑情节在不同案件中作出的量刑调节比例不尽一致,就难以避免新的量刑不公出现,让人对量刑规范化产生怀疑和质疑。

  三、探析: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尴尬之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健全,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现实要求,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对刑事诉讼的影响也不断增强,认为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失是社会奕负的人道主义的责任,社会帮助无端被犯罪侵害的人是正义的要求(3),因此对被害人权益的法益保护应与被告人轻缓处罚相统一。为此,在刑事处罚中避免法益保护和轻缓处罚的尴尬,与量刑规范化相适应是法理与理性的现实需求。

  (一)、量刑僵化

  量刑僵化是过分强调量刑规范化所产生的弊端。量刑规范化论认为找到了永久的与量刑个别化无关的先进模式,可以为量刑规范化奠定一劳永逸的基础,这是一种纯粹的客观主义的思想进路,它是以否认量刑的历史性与具体性为代价的。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就必然出现机械地实施量刑规范,不能把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有机地结合,以消除量刑规范化与个别化之间形成的剧烈矛盾。

  (二)、量刑幅度过窄

  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对法定刑幅度的规定过于宽泛,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法定量刑幅度大,给法官宽松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造成量刑失衡,滋生司法腐败。但实施量刑规范化后,量刑规范对量刑情节的规范越来越细、全面,对法官的自由裁量的约束会越来越严,防止量刑失衡。但随着对量刑情节和量刑比例的量化和细化,现行刑事立法对量刑幅度的规定就反而显得过窄,使量刑情节和量刑比例不能与法定量刑幅度相协调、相适应。这样,过窄的空间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空间就过于狭小,在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上难以寻找到支撑点和平衡点。

  (三)、量刑比例幅度过宽泛

  相比法定量刑幅度,现实施的量刑规范对量刑比例的规定过于宽泛,即以上、以下限度跨的太大,如作出的10-40%、40-70%、50-80%、50%以上等,同样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较大的操作空间,同样随着量刑规范化的全面铺开,刑事案件的量刑处罚也越来越公开透明,对于轻刑犯来说,其不是积极主动弥补其过错,而是如何去吃透量刑规范,规避对被害人的权益救济。

  (四)、量刑情节规范细化、量化不全面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尽管经过全国部分法院一年多的试点,但量刑指导意见和各省的实施细则不可能全面、系统的将十五类案件的量刑情节一一规定出来,同样需要不断调研、总结和完善。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抢劫、抢夺、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奸等犯罪中,对造成多人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对造成一人多处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就没有规定增加基准刑,这同样是一种量刑不公的情形,而在司法实践中以上几类案件据统计占十五类案件的43.22%(见下表2)。如我们审理的陈绳兵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仅一人,但被害人除造成重伤外,另造成十几处轻伤,按现有规定,对被告人就没有增加基准刑情形,对被告人没有从重处罚的压力,不能促使其尽力弥补刑事过错赔偿被害人损失,特别是轻刑案件就更给起到震慑作用,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五)、量刑规范化程序实践操作过于机械

  自实施量刑规范化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纳入量刑规范化的十五类案件作出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对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检察机关机械执行,不分彼此,一律提出量刑建议书,送达法院和被告人,被告人对量刑一目了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除部分被告人积极弥补过错求得轻缓处罚外,大部分被告人是仔细揣摩量刑建议,规避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使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矛盾加剧。通过对市法院量刑规范化实施以来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分析,赔偿率仅为36.4%(见附表2),比实施前的78% 大幅下降,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重构: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相统一路径

  在国际社会中量刑规范化遇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和阻力,受到了传统刑事司法的挑战,可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有着更强的生命力,它符合刑事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符合我国量刑实践的操作要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公正 ,但量刑规范化的实践道路是曲折、循序渐进地,我们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努力健全规范化量刑的量刑规范,并始终顺应刑事法治变革、发展的需求。

  (一)完善法制,为制衡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提供法理支持

  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一直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中之重,量刑规范化的全面实施同样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制提供法理支持,为了利于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操作,我们认为应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期限以及分则规定的个罪量刑幅度扩大,如欧美、德、日等国家对有期徒刑的期限规定都比较长,我们可以将有期徒刑的期限定为20-30年,将刑法分则中个罪的刑罚幅度相应扩大。不久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对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期限作出了适当延长,分别为20年、25年 ,这就为延长期限和扩大量刑幅度提供了借鉴。同时将法益保护的保全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就对被告人财产予以保全,避免被告人及其亲属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弥补。

  (二)、内强素质,为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提供技术保障

  一支高素质的刑事审判队伍是搞好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也是全面量刑规范全面化工作的客观需要,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刑事审判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改革的成败,只在不断强化法官素质,才能掌握娴熟的刑事审判技巧,把握量刑规范化下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度。

  (三)、不断探索总结,为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提供借鉴

  量刑规范化的一项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而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又是做好该项基础工作的前提。因此,在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做好有关数据的收集工作,一是不断总结量刑实践经验,创造性的借鉴判例制度,形成一套科学量刑规则。尽管最高法院出台了十五种罪名的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且各省也都出台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但都没有对被害人权益保护在量刑规范中加以规范和体现 ,是需要法官自主创造,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官统一的进行创造性总结。二是加强刑事判例制度的研究,改观现行量刑制度的弊端,为量刑规范化工作提供更为详尽的量化、细化数据和细则,使量刑情节的规范更全面,同时确保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完善、细化、量化量刑规范化细则,为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提供具体操作依据

  为了全面科学地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到量刑公正、公平,在不断总结和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量化细则,对拘役、管制和罚金刑纳入和规范,对部分犯罪的量刑比例幅度、量刑情节规定更加全面和完善,使之指导意见和各省实施细则更具操作性、合理性、规范性。如在规定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抢劫、抢夺、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奸等犯罪中,对造成多人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可以增加基准刑外,同时对造成一人多处轻微伤、轻伤、重伤的情形也规定增加基准刑。特别是要对量刑比例的调整幅度加以限制和缩小,一方面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另一方面让别有用心的被告人或被害人钻其漏洞。

  另外,在量刑规范化的实践操作中要灵活运用,避免机械操作,如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诉讼未能调解的尽量不出具量刑建议书,以免被告人或被害人钻牛角尖,加剧和激化矛盾,给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结语

  量刑规范化是量刑机制改革的要求,其目的就是实现量刑公平,是我国民众对司法公正的美好愿景,但在量刑规范化的进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与被告人轻缓处罚对量刑规范化的实施结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平衡二者关系,消除量刑规范化中的尴尬至关重要。因此,重构量刑规范,不仅仅是简单的加强法制和量化、细化量刑规范,而且需要改革量刑程序、强化法官素质、不断探索总结,才能取得理性的效果。

单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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