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 被执行人存款被扣划
2012-08-10 13:58:45
     中国法院网讯 (文勇 韦敏)  8月10日,被执行人韦李红因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邱爱妹向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调解书的执行。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田阳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故依法将该存款13957元进行扣划,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邱爱妹根据田阳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阳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李红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法院在2009年1月立案执行过程中,于同年3月20日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于2009年3月20日交纳3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已当庭交付);2009年7月底前交纳6000元;2009年9月30日前付清余款6500元及利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多次到法院要求恢复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以种种借口拖延履行时间,而且外出打工,避而不见,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至今未能完全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因得不到执行款,多次向上级法院等部门频繁申诉,请求法院下大力气强制执行。2012年8月,田阳法院在进一步深入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在田阳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在田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3957元进行划拨,使申请执行人历时5年的权益终于实现。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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