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法院委托执行 融水法院雷厉风行三天执结
2012-08-24 09:38:53
     中国法院网讯 (戈宁)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坚持院内案件与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并重,快速执行,及时为当事人排忧解难。8月22日,融水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10年7月16日14时许,蔡某驾车沿国道209线由南往北行驶,将自西往东通过人行道的梁某撞伤。梁某受伤后,到柳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对此次交通事故,融安县公安局认定蔡某负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

  2011年1月27日,梁某经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残鉴定,认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需要继续治疗。为讨要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梁某将蔡某及太平洋保险融水支公司诉至融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融水支公司赔偿梁某经济损失90111.4元;蔡某赔偿梁某医疗费22272.55元。判决生效后,蔡某未自动履行,梁某依法向融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蔡某的住所及财产所在地均为融水,融安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将该案委托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接到案件后,融水法院决定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执结此案。于是并第一时间着手调查被执行人蔡某的财产状况及其行踪。8月22日,当得知被执行人蔡某正在家时,三名执行干警和申请人一道立即驱车前往,要求蔡某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蔡某当场表示拒绝。

  面对态度恶劣且拒绝履行的被执行人,融水法院执行干警没有退却,一方面向被执行人表明法院执行此案的决心及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种种不利后果,向其施加压力,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对其明之于法,晓之于情,动之于理。

  通过执行干警的循循善诱,耐心劝导,被执行人蔡某深受感动,并当场将本案的执行标的22272.55元全部赔偿给申请人梁某。至此,经过融水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仅用3天时间,就将兄弟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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