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根楠竹”致人重伤 六年后被捕获刑三年
2012-09-10 16:11: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益阳频道 | 作者:刘建军
  因为两根楠竹被砍而纠集朋友与邻居发生严重争执,致人重伤后外逃六年。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易某与刘某(系被告人李某岳母)系同村村民,因历史原因,两家有一片山林在权属上一直存在着争议。2005年6月17日,易某在尚有争议的山林中砍了两根楠竹,争执由此引发。次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和刘某到易某家中索要两根被砍的楠竹,因对方不肯归还,两人与易某的家属发生争执并扭打,在离开易家后,被告人李某越想越觉得自己这方吃了亏,为出这口气,当晚18时许,被告人李某便喊了朋友李庆某、李有某等人来到易某租住的屋处伺机报复,在易某等人躲进房内并锁上房门后,被告人李某破门而入进入易某房内,用一木棒将易某腹部捅伤,其后,被告人李某外逃。经安化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被害人易某腹部闭合性损伤致胰腺横断伤行脾切除,胰腺部分切除手术,构成重伤。2011年10月2日,在外潜逃六年的李某在甘肃省兰州市被安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易某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易某也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从轻发落。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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