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并可根据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2012-09-18 14:03:12 | 来源:新华社
  根据17日公布的《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是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是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条例要求,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如果有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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