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1-04-21 09:32: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院长 张怀根
  自中央部署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以来,郸城法院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原则,立足审判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市、县“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工作大局,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我院尤其突出抓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切实发挥好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作用,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大局。   

  一、坚持调解优先 实现案结事了

  郸城县法院牢固树立和谐办案理念,将调解意识贯穿于办理案件的始终,贯彻坚持合法、自愿的调解原则,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以调解促进案结事了,以调解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理念到位,将调解引入竞争考核机制。

  我院把诉讼调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审判实践中,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并以调解工作为中心,引入竞争考核机制。要求法官在诉讼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形式上求创新,在调解方式、方法上求突破,逐步形成了贯穿于庭前、庭上、庭下、庭后全过程的调解工作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能力得到大大提高。对一些案件推行了“委托调解”,“个别调解”“人际调解”和“案例展示”等调解形式,通过环境的变化,外力的干预促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此外,我们协助乡镇政府建立健全乡、村、组三级调解网络,建立大调解格局。利用他们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协助法院开展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二)认识到位,不断强化调解意识。

  调解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费脑筋,而且满腔热情为当事人息诉平讼,却常常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以致于一些法官对法院调解产生模糊认识,认为调解无足轻重,在办案中不愿做过细的思想工作,致使调解工作出现“走过场”现象。为了克服这种偏差,我们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以好的传统引导人。坚持用好的传统、好的经验、好的成效,保障、促进、激励全院干警持之以恒地做好调解工作。二是以好的形式培养人。定期如开培训会,邀请专家,学者和富有调解经验的审判人员传授调解经验,帮助干警从理论上加深对新时期民事诉讼调解的理解,提高调解理论水平。三是以好的方式提醒人。让全体干警达成共识:办理民事案件,最好的结案方式就是调解,调解利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特别是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有利于消除不稳定因素,使当事人能够以后和睦相处;有利于案件执行,减轻当事人讼累;只有调解才能使案结事了,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三)领导到位,形成大调解民事工作格局。

  在引导干警注重调解的过程中,院领导和业务庭负责人始终发挥着表率作用,切实做到三个带头,一是带头调解案件。党组成员每年调结案件务必达3件以上;业务庭长带头做好调解,把调解意识贯穿于审理案件的全过程,起到示范、指导作用。二是带头指导调解。凡遇上疑难复杂案件,领导积极组织集体力量多层次多方位进行调解,攻坚克难,促使干警提高调解能力和调解艺术。三是带头把好调解关。坚持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三相结合,直至审委会讨论也不放弃任何一个的调解机会。并以班子成员为联络点、以民事审判庭为联络线、以基层人民法庭为联络面,建立三位一体的民调联络网络。在院每月召开的院务会上,民事庭、基层法庭庭长务必将本月调解结案情况进行如实汇报,达不到预期目标者,责令其反醒整改。院党组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审结的案件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或就地解决。

  (四)机制到位,调解工作多管齐下。

  调解工作不仅要靠脑勤、嘴勤、脚勤,更要靠科学有效的方法。我们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创新调解机制来努力做好调解息讼工作。第一,确立民一庭为民调指导庭。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民商案件直接调解。尤其在当事人未明确表示不调解的情况下,及时启动调解程序,主动赢得调解时机。同时,简化民事调解书内容,对审理查明一项,尽量精简,主要写明,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及调解内容,使调解书及时送达。对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将调解内容记入笔录,让当事人签字生效,及时巩固调解成果。第二,设立便民巡回法庭实行巡回调解制度。经常指派法官深入到田间地头村庄,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即立案;接受调解的,当即调解;能够结案的,当即送达法律文书。第三,实行立案调解制度,在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稳定当事人思想情绪,避免矛盾激化。通过立案调解,使部分案件未进入审理程序,纠纷便得到化解,减少了诉累。  

  (五)方法到位,努力提高调解艺术。

  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注重运用多种的调解方法、讲究灵活巧妙的调解艺术,更快更好地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一是情感沟通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主动关心当事人生活上的困难,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缓和当事人对立情绪,为调解创造良好氛围。二是相互包容法。调解中,注意捕捉当事人双方对案情认识的共同点,弄清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态,有意识地去做好双方当事人以后能共同发展或友好相处的工作,进行说理疏导,达成共识。三是巧借外力法。积极主动加强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根据调解的需要适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或当地知名人士、威望较高的长辈对当事人进行权威劝说,协助法院调解;或深入案发现场进行调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说服一片的效果。四是适当冷处法。对于矛盾激化一时难于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及时强行判决可能造成矛盾加剧的,先把案件往后缓一下,不急于处理,多给当事人留些冷静思考的时间,让其正确客观地分析自己在诉讼中的利弊和对错,使法官有调解的余地从容进行疏导说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六)目标到位,做好调解息诉维护稳定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归口调处”的原则,将服判息诉率作为一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有机统一的综合考核指标,从岗位目标入手,分解量化审判考核指标,要求全体法官年办结案件调解率达50%以上、服判息诉率达90%以上、当庭履行率达20%以上、裁判正确率达98%以上。对于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案件,要求法官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加大巡回办案力度

  郸城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切实关注、改善并保障民生,经过大量实践和研究于2009年11月28日制定出台了《郸城县人民法院巡回开庭实施细则》,大力倡导并全面规范巡回开庭的有关事项,变“坐堂办案”为巡回开庭,真正把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我院依托业务庭室,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调研总结巡回开庭模式,在大量实践和周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郸城县人民法院巡回开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倡导业务庭室落实巡回开庭制度,并就巡回开庭的有关事项做了详细周密的规定。积极发挥巡回法庭机动灵活、贴近群众的特点,就地办案、巡回开庭、公开审理,省去了群众打官司往返法院与农田的麻烦,在春耕秋忙时节既可以解决纠纷又减轻了群众的讼累。同时到案发地开庭证据更加直观,庭审效果也就更理想。就地办案有利于改变某些法官在审判庭上生硬蛮横、冷漠冰冷和职权主义现象,更多使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和人性化色彩浓厚的“群众语言”,增强群众的亲切感,树立了新时期人民法官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群众不出村就能旁听案件审理,审判法官和人民群众“零距离”接触,既可以监督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又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

  《细则》共分为三章二十九条,要求所有诉讼案件除不能公开审理、被告缺席及其他不宜巡回开庭、公开审理、就地办案的以外,尽量采取走村入户巡回开庭的方式,并对业务庭室巡回开庭办案数占总受理案件数的比率做出了明文要求,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形成巡回开庭的长效机制。开庭的地点根据案件性质做出相应选择,如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合同纠纷等选择在案发地开庭,增强审理的直观性。赡养、抚养等纠纷选择在当事人家中开庭,既有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又教育了一方群众。同时,案件也可以选择在乡镇的巡回审判点和乡镇矛盾综合调处中心开庭,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细则》对巡回开庭时国徽、横幅的悬挂以及审理法官庭审纪律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细则》还对参加旁听群众应遵守的纪律等事项做了规定。

  2010年我院加大巡回办案力度,民事巡回办案332件,民事巡回审判率达33%,受到群众的普遍赞誉。

  三、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工作 促进官民和谐

  行政案件多数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处理不好,就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2010年以来,我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案件调处机制,大力加强行政协调工作,1至12月份,共审结237起各类行政案件,经协调处理撤诉的就有170起,占全部结案数的72%,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促进了社会和谐。具体作法有:

  (一)沟通协调、良性互助。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我院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找准矛盾焦点,依法妥善处理,做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又维护行政行为的权威。我院建立行政申诉信访预防工作机制,对在立案、审判、执行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反馈给行政执法部门,使其及时应对,妥善处理。通过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助,不断强化了我院行政纠纷的处理能力。

  (二)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为成功协调处理创造条件。如做好行政相对人、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工作,增进三者的理解和信任;对一些复杂、敏感、特别是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诉讼案件,开展圆桌审判、巡回审判,缓解双方对立形势,促进纠纷化解。

  (三)依托县、乡两级疑难行政案件协调委员会,推动行政纠纷化解。疑难行政案件协调委员会为行政争议的协调提供了组织保障,对行政案件的协调解决和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起了重要的作用,郸城法院主动加强与协调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使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促进争议协调解决。

  (四)树立协调办案意识、形成上下参与协调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信访工作压力,我院行政审判工作从增强干警责任意识入手,提高对行政协调结案的认识,树立坚实的协调办案意识。把协调精神贯穿到办案全过程,建立主审法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逐级参与协调的工作机制,即先由主审人协调,协调不成再逐级由副庭长、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出面协调,切实把协调工作做到位。

  四、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院加强刑事审判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一)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二)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三)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四)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加大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力度

  郸城县人民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创新调解机制,采取以事实为前提、全程调解,以自愿为基础、注重合法,站稳公正立场、打好攻心战等机制,并注重调解方法的运用,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自愿履行义务,以人为本追求案结事了,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2010年,我院审结60起刑附民赔偿案,调解45件,调解率达到75%,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一)公正司法促调解。公正司法是调解达成的前提和保证。公正的裁决和调解,才能拥有既判力和约束力,才能被当事人自觉自愿地履行。在刑附民案件审理中,我院坚持公正司法,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赔偿到位,取得当事人谅解的,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从轻判决。

  (二)注重寻找调解突破口,恰当使用调解方法。根据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个案情况,细心寻找调解突破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承办人要深入案子的背后,尽可能多地掌握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找准突破口,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和解。

  (三)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调解。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仅靠承办法官的调解,效果是非常有限的,要充分借助于纠纷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各方面的力量,要尤其注重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因为纠纷当事人对其委托代理人具有天然的信赖关系,而当事人与法官或多或少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充分调动诉讼代理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诉讼代理人知法懂法以及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优势,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六、关注民生 进一步强化司法便民措施

  我院把落实各项司法为民措施作为服务民生、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强化各项司法便民措施。

  一是积极发挥立案工作的窗口和龙头作用,将司法为民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做到了大门敞开,方便群众诉讼,热情接待,全心服务百姓,设立了导诉台,为来院当事人进行诉讼引导印制了诉讼指南、便民手册等。   

  二是实行院长预约接待、集中接访、判后答疑等制度,实施“暖心工程”;认真开展“百名法官回访百名当事人”活动,2010年我院共回访案件当事人300多人次。

  三是对有困难的当事人及刑事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适时缓减免诉讼费,以维护特困群众的合法权益。2010年我院共为当事人先后缓减免诉讼费35万余元,对无力承担开庭、听证期间食宿费用的当事人予以补助,补助贫困当事人食宿费用216人次。

  四是畅通信访申诉渠道,及时解决处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按照“研究不过夜,办结不超时,件件有人管,案案定责任,违者严追究”的要求,认真落实“息诉罢访、群众满意”的信访结案标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涉诉信访案件办结率达90%以上。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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