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正高效和权威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下)
2012-10-01 08:42:48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杜飞进 王比学 黄庆畅 白龙
  坚持从国情出发,在承继中国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0年来,从党的十六大吹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号角,到党的十七大作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看得见的公正”、“能感受的高效”、“被认同的权威”在日益深化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成为现实。

  10年探索10年改革,完成中央确定的近百项两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固然不易,在改革中收获的经验启示尤其珍贵。回顾10年探索历程,总结10年改革经验,不仅是推动我国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而且是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启示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全面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要求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国内外十分关注,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

  “党的坚强领导,是司法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士介绍,“从改革措施的调研论证到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这场改革自始至终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

  两次写进党代会报告,三次成为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主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使人们充分感受到了党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增强了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心。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透过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所体现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要求,正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题中应有之义。

  方向是根本,领导是关键。司法改革的“方向定位”明确了,其“实现路径”才能清晰。从“积极稳妥”到“积极推进”,再到“深化”,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这也折射出我们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在一步步深化,部署在一步步深入,司法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基本思路越来越清晰。

  正是因为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司法体制改革才得以形成强大的合力。党的十六大以来,作为党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中央政法委员会始终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了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督促和落实,中央还专门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组织下,从中央部门到地方,从人大到政协,从专家到基层干警,从政府官员到普通群众,从党内干部到党外人士,都参与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论证和决策过程,纷纷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正是因为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司法体制改革才得以有力有序地推进。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司法体制改革专题汇报会,一次次会议,一项项措施,使司法体制改革的近百项任务一项项落实到责任单位、一项项明确具体时间表,使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中得以积极稳妥地推进。

  启示二:必须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做到既博采众长又不照抄照搬,既与时俱进又不盲目提出过高要求

  如何才能保证司法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回首司法体制改革的10年历程,从我国国情出发,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民主法治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是我国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经验。

  多年来,政法领域一直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要方面。片面追求“司法独立”,片面强调“法律至上”,盲目崇尚西方法制……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这样的观点和思潮不时泛起。“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时刻不忘群众感受,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坚持循序渐进。”中央从一开始就为司法体制改革定了调,并将其贯穿始终。

  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就是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尊重国情、博采众长的一个范例。在各级司法机关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使量刑从“估堆”到“精确计算”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并发布了社会关注度高、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案例,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解决了“同事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中一直有比照成例断案的传统,司法判例制度也是英美法系的传统。”法学界普遍认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既是对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其他国家有益法治经验的合理借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创新。

  社区矫正是发源于西方国家的刑罚执行模式,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我国也进行了这方面的积极借鉴和探索。2003年,北京等6省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向全国推开。到2011年底,各地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02万,解除矫正56.7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为0.2%左右。社区矫正的开展,不仅提高了增强了教育改造的效果,而且降低了教育改造的成本,丰富了我国刑罚执行的模式。

  博采众长,但不照抄照搬;与时俱进,但不盲目提出过高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集中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这一原则。“你有权保持沉默。”相信不少人对这句国(境)外的电影台词印象深刻。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借鉴西方这一让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的规定。立法机关通过广泛征求意见,认为基于当前国情,“沉默权”不符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因而不宜作出“沉默权”的规定。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着力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东方经验”固化为司法制度,“西方法制”中的合理成分也越来越多地被我吸收和借鉴。

  启示三:必须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坚持群众路线,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公平正义,是党的事业之主旨,是人民利益之核心,是宪法法律之根本。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

  “告状难”,曾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加强对案件办理的管理,截至2012年5月,全国共有1400家法院和1600家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得到了基本解决。

  “从群众期待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回顾10年司法体制改革历程,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犹如一条红线贯穿始终。

  “执行难”,曾是个困扰多年的问题。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与公安、检察、金融、国土、建设、工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配合、人民法院主办”的全社会联动执行工作格局,找到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对策。“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充分体现了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制度合力。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10年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了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察机关还通过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以及完善当事人权利告知制度等,改革和完善了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制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完善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使侦查讯问得到了有效监督、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依法保护。

  人民需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动机,人民感受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试金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在“同案不同判”、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超范围扣押冻结款物、司法“暗箱操作”等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一一得到解决的同时,各级司法机关还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拓宽民意渠道,让人民广泛参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大接访”到“大走访”,再到“三访三评”,全国公安机关近年来深化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2009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专门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转化为法院工作决策的参考依据。同年6月22日,检察机关也正式开通了统一举报电话12309。

  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我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则。便捷高效、功能齐全的诉讼服务中心、业务受理接待中心,通过引进诉讼引导、查询咨询、诉前调解、举报受理服务,做到了“办事有人引、咨询有人答、查询有人帮、材料有人收、诉求有人应”。“大调解”格局的构建,诉调对接机制的出台,让老百姓“和为贵”的理念得以实现,既节省了打官司的成本,还实现了案结事了。为了缓解“打官司贵、请律师难”的问题,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得到了大幅降低。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免交、减交、缓交,从而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依法充分主张权利。

  启示四:必须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等各种关系

  司法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能否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等各种关系,事关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成败。可喜的是,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各政法机关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其他部门鼎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在“统筹协调”中稳步推进。

  2009年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了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清理牢头狱霸,查处失职渎职民警。2010年3月,中央综治委办公室会同各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开展看守所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活动,从根本上防止了“躲猫猫”事件的重演。

  量刑规范化改革,虽然重点在法院,但它的顺利推进同样也得益于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密切配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同年9月下发《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同年11月,为确保改革取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与优化,不仅关系到司法体系的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更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因而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重点。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增设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理顺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业务关系,规范完善再审程序,建立统一的执行工作体制和鉴定管理体制,有效解决了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提高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能力,满足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滥用和腐败。各司法机关之间除了配合,也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同样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了给不立案、乱立案戴上“金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共享平台,并通过审查批捕、受理来信来访,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针对影响司法公正的生效判决,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人民法院要在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为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等减刑、假释问题,监狱、看守所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或者书面意见的,必须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启示五: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推进,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凡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改革举措,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再推广实施

  任何司法体制、司法制度都是依法建立的,同样它的任何改革与调整都可能涉及如何对待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问题,因此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这样一种悖论:由于现行法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到位才需要改革,而改革在某种意义上又意味着可能突破现行法律,甚至必须突破现行法律。怎么办?

  “正确处理深化改革与完善立法的关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的步伐,为改革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司法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确定并遵从这一原则,在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眼里,这是尊重法治、加强法治的一个重要体现。

  改革有试点,司法体制改革没有“特区”。凡改革涉及现行法律立改废的,一律都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于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相关法律的修改就自然提上日程。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曾有一段合理的“冲突期”,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很多条款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冲突”,而此类“冲突”又是当时刑事诉讼法的明显“滞后”之处。此外,人们还感觉到了当时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种种不合时宜。维护人民利益,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要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要而紧迫。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有了具体标准从而限制刑讯逼供、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将不复存在。

  改革体现法治精神,用法制保障改革成果。依法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其坚实的步履、丰硕的成果,不仅充分证明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路与举措,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现阶段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符合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而且更加坚定了我们通过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使人民享有更加丰富的法治文明成果,并对人类法治文明进步作出新贡献的决心和信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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