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法院亮剑"骨头"案 实战检验阳光执行亮度
2012-11-22 15:53:27
     中国法院网讯 (卢宝尚 韦方健)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把房屋分给妻子,离婚后却拒不兑现诺言,在法院强制交付房屋后,又在房屋面前搭建棚屋,阻挡前妻出入道路,开“空头支票”一再赖账拒不“买单”,让前妻疲惫奔波于诉讼之路。被执行人将为自己视法律如儿戏的行为付出代价。2012年11月21日,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执行现场监督之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人民法院在永安乡永安街公开强制执行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在强制执行的高压之下,被执行人俯首认账,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黄秋与梁生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于2003年在都安县永安乡永安村二队建成一栋二间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2008年10月20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永安街边这栋二间二层楼房在离婚后归黄秋所有,梁生在离婚后于2009年春节自动搬出。协议签定后,双方于同日持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梁生即与他人结婚。2009年春节后,梁生单方反悔,霸着房屋拒不交付给黄秋,于同年6月10日以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都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财产分割无效。都安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09年11月22日依法判决驳回梁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梁生仍拒绝交出房屋。黄秋向都安县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梁生搬出该房。2010年9月6日,都安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梁生搬出该房屋。判决生效后,梁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黄秋遂向都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12月27日,都安法院采取强制执行,强制让梁生迁出房屋,把房屋交付给黄秋。2011年1月,梁生在未经黄秋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批下,强行在距黄秋房屋大门1.6米处搭建起一间砖瓦结构棚屋,堵塞黄秋出入通道。无奈之下,黄秋再次向都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都安法院判令梁生排除妨碍。都安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梁生于判决生效30日内拆除所搭建于黄秋房屋前的砖瓦结构棚屋。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梁生仍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黄秋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被执行人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面对执行人员态度十分蛮横,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在多次给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无果的情况下,都安法院将此案的执行列为“阳光执行”典型案例,公开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前,执行人员多次到执行现场进行实地查看,院领导与执行局认真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细致评估执行风险,并召开会议对执行方案进行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合理的强制执行方案。

  11月21日上午,参与执行的30名执行员、法警及雇用的10名工人在该院集合,执行指挥长对此次行动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明确现场警戒组、强制执行组、思想动员组的职责和分工。

  进入执行现场后,警戒组拉起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对围观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思想动员组在永安乡党委、政府、派出所和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再次给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宣讲法律。开始,被执行人梁生人不听劝告,态度十分强硬,其亲属闻讯纷纷来到现场,在警戒线外示威,现场气氛相当紧张,警戒组干警果断将他们劝离。思想动员组针对被执行人梁生不配合的态度,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告知他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通过一个多小时的紧张工作,在法律强势攻心之下,被执行人梁生终于认识到了自己抗拒执行的严重错误,自愿要求与申请执行人黄秋进行执行和解。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现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生表示将在三日内自行拆除搭建于申请执行人黄秋房屋前的砖瓦结构棚屋。该案以和解方式顺利执结。

  此次大张旗鼓公开强制执行,检验了都安县社会联动执行机制的运行功能,也验证了都安县法院“阳光执行”的成效,同时向社会公众宣示了都安县法院强健的执行力,获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丰收。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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