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公布2012年“扫黄打非”十大案件
2013-01-04 11:21:4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孙自法
  中国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4日公布2012年“扫黄打非”十大案件,其中非法出版物案件3起,淫秽色情出版物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件3起,侵权盗版出版物案件1起,非法报刊及印刷品案件2起,假记者案件1起。

  2012年“扫黄打非”十大案件分别是:

  ——新疆和田“12.26”特大非法出版物案。2011年12月26日,新疆有关部门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和田市东郊客运站附近一私宅内查获一非法出版物购销窝点,抓获3名涉案人员,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180余种12万余册。经查,艾比布拉·依不拉依木等人长期从甘肃临夏、乌鲁木齐等地的地下印刷窝点通过大宗预订、物流托运和客货车搭运等方式购进数量巨大的非法出版物,再向和田、喀什、阿克苏及巴州等地批发零售。2012年6月,和田地区中级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艾比布拉·依不拉依木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

  ——河南郑州“4.09”销售非法出版物案。2012年4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相关线索,对贾砦村出版物销售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阎书香正在销售非法出版物,当场查获非法出版物27种1.8万余册,淫秽色情出版物11种2700余册。2012年11月,当地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阎书香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广东顺德“11.24”非法复制光盘案。根据举报,全国“扫黄打非”办派员会同广东省“扫黄打非”办、广东省公安厅、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执法人员,于2011年11月24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查获正在生产的无SID码非法光盘24.9万张、母盘103张、光盘生产线9条,抓获生产线承包人陈楚涛。2012年6月,当地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楚涛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北京“9.27”制售淫秽出版物团伙案。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会同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于2011年9月27日打掉以王世荣为首的制售淫秽出版物犯罪团伙,在该团伙两处库房内查获淫秽出版物36种3.5万余册,其他非法出版物10万余册。2012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世荣有期徒刑14年、罚金8万元;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贵州贵阳“2.22”贩卖盗版淫秽光盘案。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分局会同贵阳市文化市场执法部门,于2012年2月22日在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民居内查获一盗版、淫秽光盘储藏窝点,当场抓获贩卖盗版、淫秽光盘的张建民,现场查缴盗版光盘42万余张、淫秽光盘1万余张。2012年6月,当地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张建民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江苏扬州“2.03”双倍广告联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12年2月,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在侦办一起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时,发现某网站的获利资金来自“双倍”广告联盟。经查,该广告联盟有加盟网站4万余个,包括数千个淫秽色情网站,以及大量性用品及保健品网站,涉嫌传播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牟利。2012年9月,当地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该广告联盟主要经营人员周树仁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江苏南京“4.16”制售盗版教辅图书案。2012年4月16日,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协调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区公安分局、鼓楼派出所和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突击搜查了南京超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图书仓库和位于南京市长三角图书批发市场内的门面店。经查,该公司非法盗印并批销了《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1-6年级)16个品种的教辅图书5万多册。2012年9月,当地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南京超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金灿印务有限公司罚金8万元,判处陈超、童世民有期徒刑3年4个月和3年,并处罚金。

  ——河北石家庄“5.31”医疗广告类非法印刷品案。2012年5月31日,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检查组对河北省石家庄市印刷企业进行抽查时,在正定县科技工业园的石家庄市利宁印刷有限公司现场查获《健康导报》、《都市指南》、《健康有约男性专刊》等非法报型广告类印刷品16万余份,刊型和散页广告类印刷品5万余册。2012年9月,当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贾晓宁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湖南郴州非法出版《中国观察》杂志案。2012年5月,湖南郴州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反映《中国观察》杂志社总编辑王寒非以招聘记者和任命为该杂志社办事处主任为名,骗取举报人人民币2万余元。经查,《中国观察》杂志未经批准,非法在境内10余省区市设立所谓记者站、联络处或办事处,招聘多名所谓“记者”从事非法采编活动。该杂志总编辑王寒非等人以在《中国观察》上发表文章要收取“赞助费”、设立记者站要收取“站点管理费”等名义谋取不法利益。2012年12月,当地法院以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王寒非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内蒙古呼和浩特“11.08”假记者案。根据举报和前期核查线索,内蒙古自治区“扫黄打非”办会同公安机关于2011年11月8日在呼和浩特市某酒店,将正在洽谈的常军、王俊涛、母瑾3名假记者抓获,当场查缴“封口费”现金20万元,没收3人采访用工作证件3份,并在随后查扣了作案用轿车一辆、摄像机一部。经查,常军、王俊涛、母瑾3人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地多次从事非法采访诈骗活动。2012年11月,当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常军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王俊涛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母瑾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2万元。
责任编辑:郭楠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