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护理不到位 患者受损索赔偿
2013-01-17 14:45: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 | 作者:邵卫东
  患者到医院做手术,由于医院没有尽心尽责地护理,致使患者身体受损。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判令医院承担30%责任。

  2012年4月14日,原告小花右手的食指和中指不慎被挤压离断,断后2个小时内到蚌埠市一家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示中指挤轧离断”,当日进行了右手食、中指挤压离断清创、固定、血管神经吻合术。4月17日,出现患指不良变化,经治疗无好转,于4月22日行右示中指缺血坏死清创残修术,26日原告出院。2012年6月8日,经鉴定,小花构成9级伤残。后期因医院与患者小花之间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花的监护人代表小花到蚌山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该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认为:医院根据小花的病史、检查所见,诊断右食中指离断伤无误,行右手食、中指挤压离断清创、固定、血管神经吻合术可行。术后予以石膏外固定,手术操作本身未见明显不当。但在术后护理方面医院存在问题:小花断指再植术后,应加强术后护理,但是从检病例记录看,院方术后对小花的观察欠详尽。小花因挤轧致右手食指中指离断,损伤本身较重,术后再植失败、指体坏死是原发损伤发展的转归,原发损伤是导致目前后果的主要因素,而院方存在的上述术后保护观察不细致、处理不积极等过错是导致目前后果的次要因素。鉴定意见为:医院对小花的医疗行为存在术后护理观察不细致、处理不积极等过错,是导致小花目前后果的次要因素,参与度考虑为16%-44%。

  该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到医院就诊,双方由此建立医疗法律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小花手指断离后到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院对小花的术后存在护理观察不仔细、处理不积极等过错,与造成原告9级伤残有一定因果关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手指断离是挤扎原因造成,损伤本身较重,术后再植失败、指体坏死是原发损伤发展的结果,原发损伤是导致伤残后果的主要原因。院方术后护理观察不仔细、处理不积极是导致伤残后果的次要因素。结合本案案情,确定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医院赔偿小花各种经济损失13327.23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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