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才代表:
和电信诈骗“死磕”到底
2013-03-10 09:01: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飞
  《关于明确电信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有效预防短信诈骗的建议》,这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163号建议,它的建议人就是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处长陈伟才。

  “去年我讲要打击电信诈骗,今年我还要提这方面的建议,要和电信诈骗死磕到底!目前老百姓对电话、短信诈骗深恶痛绝,老百姓深恶痛绝的情况,我们一线公安民警接到报案时感受最深。”陈伟才说。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集团化、跨区域性更加明显,隐秘性更加突出。

  “关于电信诈骗,我去年提出建议应该修改法律、司法解释,电信诈骗的犯罪主体要包括单位,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目前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电信诈骗。为什么呢?”陈伟才代表解释说:电信运营商很懂里面的流程,其实运营商都知道这些是诈骗信息,但他就是说不知道,他们放纵这个犯罪结果的发生,为的是收取一毛钱的短信费。

  “我一同学就是电信的经理,他也觉得运营商太黑了,国家有检查,短信就会很干净,但检查团一走,垃圾短信又满天飞了。因此,一定要将单位犯罪作为共犯。”陈伟才认为,近几年电信诈骗发展特别快,但是法院判得不是很多,主要是证据方面很难,一个是抓人难,二是举证难,很多电信诈骗都是跨地区、跨国界。

  仅去年11月,广州就发生十起超过一百万的电信诈骗案件。陈伟才代表说,运营商有三大责任,第一是社会责任,第二是刑事责任,第三是民事责任。运营商的国企社会责任没有做好,很痛心。要将运营商拉到犯罪主体中,从源头抓起。

  从刑事法律上来讲,共犯的要件一个是要共同故意,第二个是要共同行为。有法律专家建议,运营商承担责任有两条路:一条是刑事,刑法上要进一步研究;另一条是从民事上,运营商要负民事责任。专家分析,在刑事上,给运营商定诈骗罪确实很难,因为运营商是法人、是单位,诈骗罪单位是不构成犯罪主体的,这个要通过修改立法解决。但是,是否属于涉嫌玩忽职守罪,这也值得研究。玩忽职守也是属于渎职犯罪,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凡是赋有管理职能的国企、其他单位人员也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那么这个问题就解决了,运营商大多数是国企。

  对于去年陈伟才代表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和答复,指出2011年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就明确了电信诈骗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如何追究运营商的刑事责任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将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刑法或者通过立法解释予以明确,必要时,也可以由“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先予明确。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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