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法官善用民诉新规 六起案件一朝执结
2013-03-12 14:09:58
     中国法院网讯 (肖知平)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干警在全面学习新修改民诉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加以运用。日前,该院执行局干警善用新修改的民诉法新规,在一日内执结了六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及时、高效地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原告谢某等6人(分别起诉)与被告李某等15人的六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后,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15被告人连带赔偿6原告人财产损失共12万多元。六起案件判决生效后,各被告人均未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谢某等6人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及时制作执行通知书,但跟以往不同的是,暂不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而是立即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因为根据新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许多被执行人在银行都有存款,于是执行法官一边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一边及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3万元。至此,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六起案件得以全部执行到位。

  最后,执行法官高兴地说:“以前执行案件都要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给其一定的履行期限后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导致在执行过程中许多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及时转移、隐匿了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现在好了,新民诉法修改后,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法院执行的可能,也能更好的执结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