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法院"生道执行"助两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2013-03-12 14:56:29
     中国法院网讯 (成忠文 申时旺)  近日,在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镇雄县自来水公司将20万元的最后一笔执行款打到申请人昆明铸管厂的账上,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执结,镇雄法院坚持“生道执行”,即在执行中使民生存之道的理念,让两家困难企业度过了难关,获得重生。

  2001年12月3日,镇雄县自来水公司与昆明铸管厂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昆明铸管厂向镇雄县自来水公司供应管道用于镇雄县城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合同总价为627469.45元。合同履行完毕后,自来水公司发生多起爆管事故,因铸管厂不能有效解决管道质量问题,自来水公司拒绝支付款项。2010年,昆明铸管厂将镇雄县自来水公司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后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镇雄县自来水公司赔偿昆明铸管厂货款604124.35元。判决生效后,昆明铸管厂向昆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镇雄县人民法院执行。

  镇雄县人民法院立案后,迅速起动执行工作,执行过程中查明,自来水公司因水价低、后续管网改造和新修水厂等原因,从2008年起,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自来水公司是镇雄县唯一的供水企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如果强制执行,对该公司财产予以查封拍卖处理,必然引发社会不稳定,并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员工失业。法官还了解到,申请人昆明铸管厂,因经营不善,企业不得不进行改制,职工下岗,急需这笔钱来安置职工。面对两难困境,执行法官坚持“生道执行”理念,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开展执行工作。一方面,镇雄法院帮助被执行人方协调上级主管部门水务局和县政府,请求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做申请人方工作,让其认识到自来水公司存在的现实困难,同意分批履行。2011年3月13日,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自来水公司当日支付152757.5元货款,2012年2月底支付251366.85万元,2012年8月底前支付20万元,利息部分昆明铸管厂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自来水公司当日将第一笔款打到了铸管厂的账上。

  近日,随着自来水公司将最后一笔执行款打到申请的账户上,这起案件得以全部执结。本案的成功执结,得益于镇雄法院坚持“生道执行”理念,帮助企业生产经营,保护企业发展,“力求其生,力避其死”。申请人昆明铸管厂的债权得以实现,被执行人镇雄县自来水公司也得以渡过难关,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生存发展。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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