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与民事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如何采信
2013-03-14 11:11: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仲崇镇
  案情

  周某与胡某均系周村村民,2011年7月,双方多次因琐事发生口角和打斗,胡某曾三次对周某的房屋进行了打砸、损坏,造成周某房屋及其财物多处损坏。经公安机关数次处理,二人矛盾未能化解。周某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了鉴定,得出被毁坏财物的参考价格为4 459元。同时,周某对胡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胡某赔偿损失27 568元(该数额系法院委托某价格评估事务所得出)。

  分歧

  关于本案民事诉讼赔偿损失数额的认定,应参考何种鉴定结论?原告主张应采纳价格评估事务所的结论,被告主张应采纳价格认证中心的结论

  评析

  要解决争议焦点,首先要分析清楚在同一毁损财物的事实中,被损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为何有天壤之别。经过对两份鉴定结论的对比,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价格鉴定(评估)的目的不同,前者系确定鉴证标的在基准日期的市场销售价格,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值依据,后者系确定评估标的现时公允市场价格,为法院处理案件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2.价格鉴定(评估)的基准日期不同,前者为2011年7月10日,后者为2011年8月13日。

  3. 价格鉴定(评估)的依据有所差异。

  4. 价格鉴定(评估)的方法不同,前者是市场法,根据市场调查而确定标的价格,后者是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估价,即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

  5.价格鉴定(评估)的标的明细不同。前者包含红瓦、顶瓦、冰箱等,后者包含屋顶修理(含红瓦等建筑材料、人工)、危房加固、内墙粉刷、抹灰、冰箱等。

  6. 价格鉴定(评估)的结论不同。前者的价格为4 459元,后者的价格为27 568元。

  通过对两份价格鉴定(评估)结论的比较,可以发现区别主要源于鉴定(评估)的明细不同和采用方法的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果多称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而在民事诉讼中,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果多称为某某财物的价格评估结论。通过名称的差异,隐约感到评估结论要比鉴定结论范围宽泛、结论的弹性空间大。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刑事诉讼是由国家法定机关依照职权发起,目的是打击犯罪,惩治罪犯,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具有公共属性;而民事诉讼是作为民事主体的个人、单位提起,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损失得到赔偿,不具有公共属性。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多为服刑、缴纳罚金等;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

  (二)在需要确定数额的犯罪中,刑事诉讼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多以公共视角出发,按照公众或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进行计算,并把认定的数额作为对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估依据,以便正确的区分罪与非罪、规范的量刑。在需要计算赔偿数额的民事案件中,赔偿数额多以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为标准,通过对双方责任的划分,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三)“被损坏财物”价格鉴定(评估)方法的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有所差异。刑事诉讼中,采用市场价格的方法确定被毁坏财物的价格较为公平,能够正确估算被告人犯罪时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失,以此评估其社会危害性,能够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对待。民事诉讼中,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被毁坏财物的价格,能够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有利于维护其的合法权益。两种方法的区别很明显,如本案中,红瓦本身的价值很少,但要把它按在房屋上就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

  (四)犯罪数额认定范围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在刑事诉讼中,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有毁灭和损坏两种含义,毁灭是指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全部丧失,而损坏则是指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准确含义应该是财物个体被毁坏的价值的大小,不包括因财物毁坏带来的其他损失,这与民法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有很大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民事案件中,对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害,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能返还原物的,要返还原物;原物损坏但能修复的要尽量修复;修复后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应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可以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或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同时,对于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如本案中,侵权人损坏屋顶导致房屋漏雨,而进一步损坏墙体、致使房屋变成危房。内墙粉刷、抹灰,危房加固等是恢复房屋原状之所需,因此付出的人工、辅助材料等其他成本就是受害人因财产损坏遭受的其他损失。在民事赔偿方面,侵害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刑事诉讼的鉴定结论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对实毁损的财物谨慎地做出价格认定,符合我国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精神;而在民事诉讼中,以重置成本法的方式评估被毁损财物的价格,能够完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就该案而言,民事赔偿数额显著高于刑事案件认定的犯罪数额是合乎情理、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在确定民事赔偿时应充分考虑民事诉讼中的评估结论,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必然发生的损失得到全面的赔偿。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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