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窃贼上演“偷窃艺术” 因累犯被重判
2013-03-20 10:50:32
     中国法院网讯 (丁华峰)  有条件就偷,无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偷,“聪明“的窃贼在营业员的眼皮底下伸出脏手并获成功。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日前以盗窃罪判处汪立(化名)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0月8日17时许,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某加油站进来一辆外地轿车,不用分说让营业员为他加满了一箱汽油。但见车上一位中年汉子大方的掏出几张百元面钞票,让加油站女工作人员耿某收钱,耿某熟练的为对方找了零钱。在轿车打着引擎即将启动时,忽然中年汉子又走下车,声称自己刚才付款的百元面钞中,其中有一张记录有自己的重要信息,央求耿某找出来换一下。耿某信以为真,打开满满的收款包和中年汉子一起反复寻找,最后也没有找到有标记的钞票,中年汉子歉意的说可能自己记不清了驱车而去。再说耿某当时正忙着给其他车辆加油,没大注意包里钱数的变化,空闲时才感觉收款包有点异样,急忙查对营业款,发现收款包内的3200元现金竟在她的眼皮底下不翼而飞。

  公安机关接警后,调取相关视频资料,很快锁定了嫌疑人和其驾驶车辆的行踪。2012年10月12日,公安民警在山东省郓城县一宾馆内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赃款3200元全部退还。经侦讯,今年49岁的汪立系江苏省涟水县农民,2002年曾因收购、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但其屡教不改,再次伺机作案。这次他玩了一招“遮手法”,前手在耿某的收款包里假装慌乱找有标记的钱,后手暗里飞快拿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立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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