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擅自变卖被法院查封房产获刑1年半
2013-04-08 09:05:17
     中国法院网讯 (肖福林)  明知自己的房产已经被法院财产保全并被查封,却擅自将该房产转让他人,且并未将该转让款用于偿还案款,房主李光荣为此付出了代价。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李光荣的上诉,维持兴国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李光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李光荣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位于兴国县潋江镇平川大道。2010年8月3日,债权人刘某以借款人李光荣、担保人黄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其借款本息为由,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光荣、黄某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变更为35万元,利息变更为3.3万元。同时刘某申请财产保全。兴国县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1日作出查封(或扣押)李光荣的财产(包括上述房产)的裁定,次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李光荣所有的该商品房,并于同日将民事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送达给李光荣。因李光荣、黄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刘某于同年10月27日申请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兴国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李光荣知其商品房已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查封,仍于2011年5月15日以44万元的价格将该商品房转卖给吴某。转让款44万元,李光荣并未用于偿付案款,而是用于偿还案外人的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光荣知其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予以变卖,且将变卖款用于偿还案外人的债权,致使司法机关的裁判无法得到执行,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李光荣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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