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司法效率评估方法及特点
2013-04-23 13:11:2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 作者:肖宏 整理
  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是根据欧洲委员会下属的部长委员会2002年第808次会议通过的第12号改革案成立的,其宗旨是为促进各成员国公民在国内有效地实现其法律权利,从而增进对司法的信任,并促进欧洲委员会有关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各项规定的实施。其职责是:通过统一的数据指标和评估方法检验不同司法体系的司法效果;发现问题及可以改善的领域,并就各国司法系统的功能交换意见;根据各国的特殊需要,找到促进各国司法系统评估和运行的具体办法;应各国的要求提供帮助,包括帮助各国达到欧洲委员会要求的标准;向欧洲委员会的相关机构,如欧盟委员会法律合作机构等提出关于起草新的国际文件或修订现有文件的建议,并提供给部长委员会议定。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由47个国家推举的专家组成,以工作组的形式以三年为一周期开展司法效率的评估工作。每次评估开始,工作组首先要制定“司法系统评估方案”,通过问卷(附问卷释义)收集数据和有关情况,然后撰写报告和进行后续的工作。

  司法效率评估方案是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了解欧洲各国司法效率有关情况的基础手段和重要的文本资料。每次的评估方案并不完全相同,自第一次开展2004-2006年度的评估后,委员会通常会在完成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方案进行修订。以2011年发布的评估方案为例,问卷共有208个问题,涵盖12个方面:

  (1)关于人口统计和经济数据。主要的信息包括:各国居民人数、每年公共财政支出、人均GDP、年平均工资收入、投入法院的公共财政支出、法院的诉讼费总收入、财政对整个司法系统运行的总支出、法律援助经费等。

  (2)关于接近正义和法院。主要针对法律援助、法院使用者和受害人进行问卷。

  (3)关于法院系统的组织。主要从法院设置、法官和职员、检察官和职员、法院经费和新技术运用、绩效等五个方面进行调查,其中关于绩效的问题有18个。问卷主要从法官、法院、司法系统等三个层面了解各国是否有针对法院、法官的评估体系(标准)、各国有权对司法系统、法院和法官绩效进行评估的机构,了解法院内部是否有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法院绩效定性评价的主要指标、有权设定法院和法官绩效的机构、对法院、法官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了解法院对审理中的案件和各类积压案件是否进行跟踪监督等等。

  (4)关于公正审判。除有关于“一般性原则”的问题外,其他问题主要围绕诉讼进程中的案件流程管理和时间期限进行,共包含22个子问题,在问卷中所占分量较重。在关于诉讼的时间期限部分,主要从紧急情况下案件是否有特别程序可以适用、各类案件是否有简化程序、律师是否可以与法院就案件审理进程达成协议等三个方面来了解各国法院提高诉讼效率的措施;在诉讼进程中的案件流程管理方面,问卷主要收集了一、二审法院和最高法院各类案件的数据,并以民事如离婚诉讼案件、解除雇佣关系案件和刑事抢劫案件、故意杀人案件为例,了解案件数量和平均诉讼时间。

  (5)关于法官和检察官。这部分主要了解“两官”的招录与晋升(包括招录方式、招录机构、晋升机构、晋升程序和标准、法官任职期限、法官任职前的试用期等);法官的培训(包括法官培训的方式、强制性、培训的频率、培训的机构等);职业实践(包括法官的工资、其他福利、法官是否可以兼职、绩效奖励)等;法官奖惩程序(包括启动奖惩程序的机构、有权对法官做出纪律处分的机构、纪律审查程序、处罚的种类等)。

  (6)关于律师。主要对律师数量、是否存在代理垄断、律师协会的组织形式、入职培训、律师费用、质量标准和纪律处罚程序等问题进行调查。

  (7)关于替代性纠纷解决。问卷主要了解司法调解程序是否法定、司法调解的组织构成、司法调解程序中可否获得法律援助、从事司法调解的调解员的数量、各类司法调解案件的数量、其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等问题。

  (8)关于法院判决的执行。该部分设置的22个问题主要对民事案件的执行和刑事案件的执行进行调查,分别了解执行机构的组成、专门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数量、入职培训、执行费用等问题,其中执行服务的效率是重点调查的内容。从问卷可以看出,通过授权机构对执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立执行人员工作的质量标准、加强对针对公权力机关判决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专门的执行管理制度、当事人针对执行的投诉、关于执行期限的规定、判决送达时间、针对执行人员的纪律处分程序和惩戒的种类、改善判决执行的主要措施等都是影响执行效率的主要因素或主要方面。

  (9)关于公证员。主要了解公证员的数量、性质、职责、负责监督和管理的机构等信息。

  (10)关于法庭翻译人员。问卷信息包括法庭翻译人员的数量、职责是否有规范、资格是否受保护、法院是否有权选任翻译人员等。

  (11)关于法律专家。专家可参与哪些司法程序、资格是否受保护、是否有法律规范、是否由法院选任法律专家、专家的数量等问题都在问卷之列。

  (12)关于预期的改革。此部分为主观性问卷,主要列举了全面的改革计划、预算、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服务、法律职业人员、法院判决的执行、调解和其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等10个方面,全面了解各成员国预期的改革计划。

  从2011年发布的评估方案和已经发布的评估报告分析,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所开展的针对各国的司法效率评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评估问卷体现了主客观相结合的特点

  评估问卷是司法效率评估的重要阶段和内容,大部分问卷内容是通过单项或多项选择来进行的。这种单一选择“是”与“否”、“有”与“无”的问卷方式使问题的答案更加具有确定性,也使以后的数据整理和评估分析变得更加容易,各个问题所要反映的内容更加准确和客观。当然,部分的问题项属于主观题,比如陪审团可参与哪些案件的审理、如何区分“严重刑事案件”和“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诉讼时间的计算公式等。另外,问卷在每部分结束时,都要求各国的联络人根据情况进行补充说明,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对各部分所提供的数据进行说明或评价;二是了解12个问题项下各国有关制度的主要特点及改革措施;三是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如在2010年问卷第一部分“人口统计和经济数据”的最后一项需要各国联络人说明的是:(1)对本章所涉及的数据进行评论;(2)所在国的财政体系的特点和最近两年实施的主要改革;(3)对财政预算过程中不同机构的职责进行说明。2010年问卷中第12项关于“预期的改革”,全部采用开放式的主观问题,问卷只提供了“全面的改革计划、预算、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服务”等10个方向,具体内容都需要各国的联络人自行撰写。问卷中的主观性问题对一些难以提供标准化选项的信息作出了补充,提供了与客观性问题相关联的更加详细的信息,便于专家组全面掌握情况,也为评估报告的撰写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二)采取多种措施确保问卷数据准确

  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估来源于问卷的质量,而问卷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所需的数据质量。影响评估数据质量的因素主要有:问卷调查对数据工具的使用,各国对问卷中所涉及的一些概念的定义,各国的数据登记系统,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过程等等。当然,数据真实与否,与各国问卷调查联络人是否努力达到问卷的要求也有很大关系。要确保数据准确,问卷设计首先要科学。问卷对象是欧洲47个国家,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下,对相同法律概念的理解可能不一样。此时,在问题的注释里就需要对相关概念作出必要的解释,以确保各国对同一概念的理解是基本一致的。如2011年的问卷中就对“评估体系”、“平均诉讼时间”、“司法调解”等概念给出了定义;其次,要避免对问卷题目的误解。如关于“在司法程序中,对弱势人群是否提供特别帮助”一项就有补充说明,即“问题不涉及警察的调查程序,并且不涉及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赔偿机制”。有的问题项下还提供了检查数据是否平衡的方法;第三,通过特别提示提醒各国联络人注意答题质量。如在针对一审法院非刑事案件的数量进行调查时就有特别提醒:“各国填表人应特别注意针对案件流程管理和诉讼程序时间期限的第91至第102个问题的答题质量。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认为根据之前已发布的报告,只有来自各国的数据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在各司法系统间进行比较分析,也才可进行后续的数据分析和满足以后出版的需要”;第四,要确保答题信息来源真实。问卷的许多问题都需要回答信息来源。有的直接针对具体的内容要求填写信息来源,有的题目通过进一步的问题来核实信息来源是否确切。如在了解各国是否有官方的互联网站或接口,使一般公众可以免费获取法律文本、判例和其他文件时,同时要填写互联网地址。在所有存在“其他”的选项时,都需要对“其他”作出说明。

  为促进各国提高司法数据的质量和改进数据系统,2008年司法效率委员会实施了一项针对数据收集和整理的试点计划,大大促进了各国在数据收集方面的经验交流。专家们还实地考察了自愿加入试点计划的波斯尼亚、塞尔维亚、法国和波兰等国,了解数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委员会对试点的结果进行了分析,并将有效的做法推广到其他国家。

  (三)把评估报告作为后续深度研究的工具

   从2010年的评估报告中可以看出,报告并不涉及问卷中所有的数据和信息,而只是对各国司法制度下的司法效率情况画出一个大致的轮廓。所以,评估报告并不是一个最终的成果,而只是一个阶段性成果。在报告的基础上,专家或学者可根据需要,如根据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是转型中的国家还是拥有司法传统的国家等内容对这些国家进行深入的分类研究。委员会也会以此报告为基础进行深入的研究。

   撰写报告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所以报告重点突出了欧洲各国有关司法效率问题的主要趋势、改革措施和一般性问题。由于各国在地理位置、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要从海量的数据中分析和解读出正确的信息,确实需要专家组严谨、细致的工作。评估报告的撰写模式比较简单。根据问卷顺序,报告在每个部分的开头都有一个“简介”,结尾部分是“趋势分析和结论”,其他内容根据问题先后主要以图表和文字的形式进行展示和归纳。大部分问题都是通过图表来反映问卷内容的。根据问卷的需要,问题和图表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有时,一个问题所涵盖的内容需要几个图表来说明。如在2008年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替代性纠纷解决”的第142个问题就用了4个图表分别显示各国是否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案件类型划分的司法调解的类型、各国的司法调解适用于哪些案件、各国负责司法调解的机构等问卷情况。相对而言,每部分结尾的“趋势分析和结论”就是一个初步的具有分析研判性质的概括性结论,能比较全面地揭示出各部分问卷数据所反映出来的一般性趋势和值得关注的现象。如2008年的评估报告在“法院”部分就从4个方面进行了归纳:一是作为法院改革计划的一部分。从地理分布来看,法院的数量在减少,这是各国为促进司法效率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这已成为一种趋势;二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某些纠纷解决的高效程序,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距离在缩小。互动式的网页平台、网上填表、小额诉讼特别程序以及视频会议系统都大大促进了公众接近正义。作为“网上司法”计划的一部分,视频会议系统给刑事被害人提供了保护,也给跨国界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三是一项名为“网上司法网页接入” 的试点计划为法院承担的大量的商业登记、土地登记等工作提供了便利。未来即便是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也可在欧洲各国之间进行跨境查阅;四是法院管理更趋理性。基于增加社会公信力的需要,同时由于各种管理信息系统在法院的广泛应用,各种数据的收集更为容易,因此绩效指标的运用也在增加,唯一不能确定的是这些数据的质量如何以及数据要收集到哪种程度。 

  (四)注重统筹和方法

  对欧洲各国司法效率的评估是一项长期性和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很好地统筹。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确定了“五步”工作法:第一步是制定和改进评估指标,收集有关司法质量和数量的数据,确定评估方法;第二步是起草报告、分析数据、实际调查、起草指南和行动计划、整理观点和进行一般性评述;第三步是建立与学术和研究机构的联系;第四步是为达成最终目的,邀请专家、非政府组织人员等其他领域的杰出人员参与评估,并举办听证会;第五步是在司法领域内建立专家网络。除了统筹方法外,评估报告所使用的因素分析法也是值得关注的。报告中的每部分先通过图、比率、平均值、指数等方法对数据进行简单的整理和描述性分析,再使用社会科学常用的因素分析法进行分析。这种方法便于处理大量的数据,并揭示数据中隐含的趋势、相同性和差异性。可以看出,这种分析模式得出的结论是对数据、图表的一种宏观分析,其优势在于能对数据和图表信息进行综合性分析,而避免一一展示原始数据。因素分析法是通过分类来进行的,这样有利于此后围绕各相关因素对各个国家的情况进一步开展深度的分类分析。

  (五)持续改进问卷方法

  司法效率委员会每年回收问卷进行分析后,都会在此基础上作出修正,并体现在此后的问卷中,以持续改进各国的数据收集和整理系统。如2006年的问卷与2010年的问卷相比,在问卷内容和问题排列顺序上都有变化,2010年的问卷要简化一些。2006年问卷有16大项,2010年问卷缩减为12项。2006年“司法改革”在问卷中是独立的一部分。2010年的问卷虽然删除了这一部分,但是将所有与改革相关的内容都分解到其他各个部分,即在每部分末尾以主观问卷的形式了解各国近两年来的有关改革举措。同时2010年的问卷将2006年问卷中“接近正义”和“法院的使用者”进行合并,对法官和检察官的问卷也进行了并项。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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