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井打出合同纠纷 延川法院巧调助握手言和
2013-04-23 17:09: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延川频道 | 作者:刘虎森
  因为打井未能出水产生承揽合同纠纷,导致昔日熟人对簿公堂。2013年4月22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产生的劳务费用案件,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再度握手言和。

  2012年5月,家住杨家圪坮镇的杨峰因为家中用水不方便,决定在自家院内打一口水井。对于全家一年收入不到2万元的杨峰,打一口水井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后通过询问得知熟人刘进经常给别人打井,遂找来刘进商量打井事宜。因为都是老熟人所以也未签订书面合同,两人只是口头约定每米80元(含岩层)。谁知当刘进用钻机打到45米深处时仍没有出水,就与杨峰商量可能是干井不能再打,想结算费用,因杨峰一时拿不出3600元钱,就给刘进写下了3600元的欠据。后经杨峰了解,本村及邻村水井深都在60米左右才出水,于是就要求刘进再继续往深里打15米,才给结清欠款。可是刘进却提出先付清3600元欠款再续打15米。为此,双方相互扯皮,互相推诿。

  2013年3月15日,刘进一纸诉状将杨峰告至延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杨峰支付劳务费3600元。延川法院的法官在受理此案后,发现本案只有欠据,并没有书面合同,连相关旁证也没有,因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应首先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查清确定,才能近一步分清是非,理定责任。于是就决定在给杨峰、刘进送达法律文书时,第一时间对二人分别谈话调查,以便固定证据,找准突破口。

  办案法官经过认真研究、推敲,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刘进是否口头承诺井里出水是杨峰支付劳务费的前提。原告杨峰说在商议打井时刘进承诺能打出水,但刘进却说自己并未承诺一定能打出水。双方二人各执一词,却都又没有证据佐证。

  办案法官认为,因缺乏基础合同的支撑,单凭一张欠据就判决刘进胜诉,要求杨峰支付全部欠款3600元,也未免有些草率,但仅此理由驳回原告刘进的诉讼请求也极为不妥。办案法官决定从二人原来是昔日熟人这一突破口入手,给二人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并从法律层面告之他们双方都存在举证不力,其主张都不能信服于人,并希望二人能互谅互让调解结案。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办案法官的真诚调解之下,二人最终妥协,互让一步达成协议:由杨峰一次性向刘进支付2300元劳务费并当场兑现。二人当场握手言和,并向法官表示了真诚的谢意。至此,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产生的劳务费用案件得以成功调解,圆满结案。

  法官寄语:口头协议有着非常明显的局限性,这种协议虽然灵活、简便,但不固定、也不好举证。口头约定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就要提供合同证据证实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当双方对合同内容表述不一致时,就需要相关证人证明,但由于证人的证言随意性很大,也很难被采信,最终会输了官司。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碍于情面口头协议,最后使得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建议在遇到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房屋销售、民间借贷等交易时,最好理智的采用书面形式签立合同,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经济风险。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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