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法院“圆桌审判”助失足少年悔过自新
2013-05-10 08:47: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黄敏 黄倩
  2013年5月8日下午,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圆桌审判”的方式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不同于以往的过于严肃紧张的法庭审理气氛,在相对宽松平等的法庭环境下,法官、被告人等在圆桌边围席而坐,在控、辩、审各方的努力下,被告人阿猛真诚悔过自新,表示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2012年12月2日20许,17岁的少年阿猛与两个朋友及少女小娟(未满14周岁)在一个松树林里烧火取暖。期间,阿猛借故支开两个朋友,欲对小娟行奸,遭到小娟的极力反抗,阿猛使用暴力并威胁小娟不许反抗,然后奸污了小娟。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因被告人阿猛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了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院决定采用圆桌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圆桌审判方式有利于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与抵触心理。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形成合力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使其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问题,更好地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反思犯罪原因,更好地贯彻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本次“圆桌审判”庭审中,女法官、检察官、阿猛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围桌而坐,“零距离”接触,语气平缓、态度和蔼的女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检察官、阿猛的母亲都用真诚的话语对被告人阿猛循循教诲,进行帮扶和教育。整个庭审气氛宽松平和,控、辩、审三方如同对被告人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感受到法庭的温暖和大家的关怀,没有了恐惧和抵触心理的阿猛,在与大家的沟通交流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真诚表示要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近年来,都安法院建成了专门用于未成年人审判的“圆桌法庭”,积极探索少年法庭立体审判新模式。“圆桌审判”方式缩短了未成年被告人与公诉人、审判人员之间的距离,营造了比较宽松的庭审氛围,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使庭审教育与庭后矫治有效衔接,最大程度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切实维护了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院表示将“圆桌审判”长期坚持下去。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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