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燃放烟花炸瞎眼 销售缺陷产品者要担责
2013-05-10 10:39:08
     中国法院网讯 (吴艳丽 谢立华)  小伙朱斌在同村村民的婚礼上燃放烟花时,不料遭遇飞来横祸,原来他在燃放时烟花突然发生爆炸,喷出的火花击中了他的脸部。虽经医院治疗,他的左眼球最终还是被摘除了。事发后,朱斌及其家人为讨个说法,一纸诉状将烟花销售者王恩红告上法院。一审法院作出由王恩红承担70%责任,赔偿朱斌9万余元的判决后,王恩红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此案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布,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1995年9月出生的朱斌是江苏省邳州市某村人。2012年2月9日,孔林军结婚,朱斌等人作为同村村民前往参加婚礼。当日,朱斌经王恩红侄子介绍并带领到王恩红住处购买了3个烟花。当天晚上8时左右,由朱斌燃放烟花。但朱斌万万没想到,此举会让他遭遇飞来横祸。原来,就在朱斌点燃烟花引线尚未来得及离开时,就听“轰”的一声巨响,烟花突然发生爆炸。瞬间,烟花中窜出的猛烈火花击中了他的脸部。朱斌“啊”的一声惨叫,当场倒在地上,脸上血流不止,当即被他人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左侧前颅凹骨折、左眼眶内壁骨折、左眼球破裂。

  经治疗,朱斌的左眼被摘除,安装了义眼。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朱斌正值青春年少,此次事故却让他失去了一只明亮的眼睛,这无论对他的身体还是内心无疑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他认为,正是自己所购买的烟花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事故发生致其伤残,因此销售烟花的王恩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与王恩红协商未果后,朱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损失共计20万元。

  经查,该批烟花包装落款系“江西省萍乡市某鞭炮烟花燃放制造公司”,但经工商部门协查,却发现该公司并没有在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产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王恩红作为销售方,不能就法定免责事由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朱斌燃放烟花应谨慎燃放,但其在燃放时未能确保安全,自己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由王恩红承担70%的责任,并经计算判决其赔偿朱斌医疗费等相关损失9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王恩红不服,上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炸伤朱斌的烟花系从王恩红处购买,而王恩红既不能提供该烟花的生产者,又不能证明所出售的烟花质量是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王恩红应承担侵权责任。朱斌在燃放烟花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对造成自身伤残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对双方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最终,徐州中院终审驳回王恩红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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