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施行动物防疫条例
隔离封存动物禁止藏匿转移盗掘
2013-05-10 14:22:12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郭宏鹏 黄辉 温远灏
  近日施行的《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对强制免疫动物实施可追溯管理,同时禁止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

  对强制免疫动物实施可追溯管理

  条例规定,对实施强制免疫后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家畜禽标识管理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不得销售和收购。

  违反规定,销售、收购依法应当具有畜禽标识而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动物交易市场实行休市消毒制度

  条例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承运人凭证运输。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动物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动物产品加工场所应当及时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做好消毒和消毒登记。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违反规定随意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最高罚3万元

  条例规定,畜禽标识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格式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变造畜禽标识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违反规定转让、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畜禽标识或者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证办“宠物医院”最高罚5万元

  条例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诊疗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遵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

  违反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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