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发地块成"噬人陷阱" 女童溺亡谁"埋单"
2013-06-04 15:15:28
     中国法院网讯 (曹竹园)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心中的天使,但当四岁女童乐乐的小小尸体孤独地躺在未开发地块水潭中四天时,她的父母该是怎样地肝肠寸断。这样纯洁可爱的生命早早陨落,究竟是谁的过错?日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让人扼腕心痛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店外玩耍 四岁女童离奇失踪

  “我女儿失踪了!”坐在派出所内的陈林满脸焦虑,身边的妻子更是不停啜泣,泪流满面。一天前的下午,在海门某商贸城经营门面的陈林夫妇如同往日一样在店内忙碌,他们从老家来海门打工数年后才租了这样一爿小小的店面经营,而女儿乐乐也是在老家被外公外婆带到了两岁后才来海门和爸爸妈妈团聚的。大概觉得在女儿两岁前没有能好好陪伴她,陈林夫妇对乐乐有些愧疚,因此对她格外疼爱,虽然家境并不富裕,但仍把乐乐打扮得漂漂亮亮的送去市区幼儿园上学。而乐乐也格外乖巧,爱笑爱跳,特别喜欢唱歌,妈妈最喜欢听她奶声奶气地唱《世上只有妈妈好》。正因为有了乐乐,这普普通通的一家子日子虽然平淡,却充满了欢乐。

  就在爸爸妈妈忙碌的时候,从幼儿园小班放学回来的乐乐正在店门外如同往常一样自己玩耍,陈林夫妇并没有特别在意。到了晚饭时间,意外发生了:乐乐不见了。焦急的陈林夫妇找遍了周围的店面,询问遍了邻居,都没有找到乐乐的踪影,孩子究竟去哪儿了?

  找了整整一夜未果,急红了眼的陈林夫妇一夜未眠。第二天,两人就急匆匆地报警。在他们看来,孩子应该是被拐走了,或者是绑架。乐乐妈妈哭着对警察说,只要匪徒能放过女儿,他们就算是倾家荡产都愿意。

  水潭“噬人” 未开发地块成“危险陷阱”

  日出日落,转眼两天过去了,始终没有乐乐的消息,陈林夫妇濒临崩溃。就在乐乐失踪后的第四天,消息传来——警方找到乐乐了,可找到的却是乐乐小小的尸体。

  让大家都没想到的是,乐乐的尸体竟然就在陈林夫妇经营店面的附近——商贸城南侧围墙外的水潭内。由于围墙外的地块内无人居住、杂草丛生,垃圾覆盖了地块西侧水潭,因此拖延了找到乐乐的时间。而地块与商贸城之间的围墙靠西侧有一处很小的破损缺口,只有身量很小的孩子才能钻进去。警方由此分析,乐乐是趁父母不注意,从这个小缺口钻了进去自己玩耍,却不慎掉进了水潭,由此殒命。

  到殡仪馆认领乐乐尸体的陈林夫妇心都被碾碎了,眼泪都哭干了:心肝宝贝啊,当你小小的生命即将逝去的那刻,你是不是很害怕,是不是埋怨爸爸妈妈没有陪在你的身边保护你?如果没有那个掩盖着垃圾的吃人水潭,乐乐就不会离开他们,这个夺走乐乐的地块究竟属于谁,陈林夫妇决定一定要给可怜的女儿讨个说法!

  经过调查,陈林夫妇了解到,该地块的所有者是海门市A单位,而就在半年前,A单位与B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出事地块出让给B公司,但尚未交付。在此期间,A单位又委托C单位负责土地上拆迁、平整工作,B单位则修建了围墙。

  谁当负责 法槌明断过错追责任

  随后,陈林夫妇以A单位、C单位疏于管理, B公司作为围墙的所有者,对乐乐溺水死亡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将三家单位一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42万多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A单位、C单位辩称:本案涉及的地块实际已移交给了被告B公司开发、使用,A单位对该地块不再具有管理职责,而由于A单位没有委托C单位具体管理,C单位对该地块也不具有管理职责。同时,该地块上虽然还有一户人家没有拆迁,但并不影响土地的实际交付。此外,他们认为,乐乐是一个四岁的小孩,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的失职是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而乐乐溺水的地方是自然泯沟,法律没有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负有特定的管理职责。

  被告B公司辩称:在交付案涉地块之前,被告B公司没有使用和管理权。并且乐乐是在水潭中溺水死亡,围墙与乐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自然泯沟在没有转让前已存在多年,由于陈林夫妇未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乐乐的死亡,与B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出让地块场地杂乱,暗藏被垃圾覆盖的水坑,且界址围墙出现破洞,小孩经由破洞可随意进入场地玩耍,C公司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具有过错。A公司并非储备土地的直接管理者,不具有管理义务,对乐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在乐乐溺亡时,出让地块尚未正式交付B公司使用,但当时已由B公司承担砌围墙的资金并组织该工程实施,故B公司也成为拆迁地块、围墙事实上的管理者之一。对于围墙破洞,B公司有义务及时修复。该案中,乐乐正是从破洞进入出让地块而后溺亡。故B公司没有及时修补围墙破洞具有过错,且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对于乐乐的死亡,应由B公司和C单位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B公司和C单位各赔偿陈林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3865.25元,共计67730.5元。

  法官提醒

  该案虽然已经终结,但教训却发人深省。乐乐在事发时年仅4岁,其心智发育尚未完全达到可以辨认自身行为可能会导致伤害自己后果的程度,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对乐乐切实保护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但未开发地块的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但愿此类未开发地块的管理者能够吸取教训,及时对具有安全隐患的地块进行规整,莫让更多的“吃人陷阱”夺走如花的生命。

  孩子是社会的希望,每一位成人都应该努力为孩子们筑起一道充满温暖的保护墙,防止孩子们受到伤害,让无数张快乐的笑脸在安全的环境中尽情绽放。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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