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持有假币33万获刑11年罚金6万
2013-07-02 08:47:26
     中国法院网讯 (黄中州)  广西德保一男子在帮朋友运送假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男子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2013年7月1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持有假币案,判处被告人陆志信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志信在与朋友张盛强吃饭时,张盛强让陆志信帮助找假人民币。后陆志信知道其同学赵晓宝可找到假人民币,便联系上张盛强。2012年7月26日16时,赵晓宝将装有33万元假人民币的纸箱放到自己的车后箱里,指使陆志信开车,陆志信一个人将装有33万元假人民币的纸箱运某小区准备进行交易,在该小区停车场,陆志信从该车后箱拿出装有33万元假人民币纸箱时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百色市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鉴定确认,被缴获的货币均为假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志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持有假币2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对被告人量刑应当在此幅度内,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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