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适用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2013-07-03 16:18: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祁东县频道 | 作者:谭丽斌
  据统计,笔者所在法院截止2013年上半年共受理离婚案件382件,其中一方起诉离婚时对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或者是其他送达方式无送达而最终以公告方式送达的41件,占比为10.7%,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上升趋势。

  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文书”。法院根据这一规定,在公告送达生效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这对于解决“送达难”问题有一定的作用,同时也可以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使得善意的当事人得以解脱。但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亟需解决。

  一、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恶意诉讼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诉讼当事人明知其配偶的联系方式和所在地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恶意隐瞒,不告知法庭.有的当事人甚至提供虚假证据,致使法院适用公告送达,使得被告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更有甚者,夫妻离婚的原因不是夫妻感情不和,而是为了逃避夫妻债务、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另行结婚等目的。

  2、公告送达适用条件不一,审判人员审查不严。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的送达方式无法送。对于“下落不明”的时间、证明方式,怎样才是穷尽其他的送达方式等具体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有其标准,法官有其尺度,使得法院公告送达仅仅只是走完法定程序,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告知受送达人。

  3、公告送达的方式过于单一、公告内容不详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是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张贴公告的,法院也一般只是在本地张贴,如果受送达人在外地的则根本无法得知公告事项。采用报纸刊登公告的,通常被指定为《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院报》等专业报刊上。而当事人一般都很少接触此类报刊,受送达人很难获知公告内容。公告送达被归于形式,没有了实质的意义。

  4、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开庭审理时基本上都是缺席审理。由于被告未到庭,亦不会向法庭提交证据,导致法官不能根据双方的陈述、辩论、提交的证据来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原告有可能提供不实但又很难查明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很难确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涉及夫妻财产的更是难以查明。

  二、完善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对策建议

  1、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恶意隐瞒事实真相行为人的惩戒力度。恶意诉讼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法院应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对此行为进行处罚。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方式骗取法院离婚判决,法院查实后可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可以做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或者可视情况判决过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同时也要加强对送达人的义务教育,对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予以处罚。

  2、对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方式应作出特殊的规定,统一适用标准。离婚诉讼案件,应规定一方下落不明的具体期限,限制公告的随意性。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下落不明”的认定标准和证明形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统一适用前提,规范认定标准,建议以失去音讯两年以上,由公安机关出具下落不明证明文件。确属下落不明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告知下落不明人的亲属诉讼事项和缺席审理的后果,并记录在案。

  3、拓展公告渠道。除了法律规定的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可以尝试在宣传范围广的媒体上设专门的人民法院公告栏目。电视和电脑是当今社会最为普及的媒体,其有着信息范围广、传播人员多等特点,各行各业、各地域都能接触,可弥补张贴公告和报纸刊登这两种渠道的不足。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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