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保险理赔中的问题探讨
2013-07-09 09:09: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正中
  几年前,随着几起具有全国性轰动性效应的酒后撞人恶性事件使得酒后驾驶受到了特别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驾入刑后,危险驾驶案件依旧居高不下,成为法院刑事犯罪的重要类型。笔者发现法院处理车辆保险理赔商业合同中,由于技术规范的模糊性,在处理机动车酒后驾驶保险事故中,往往被一小部分投机份子装了空子,使得保险公司正当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则逃避了或者弱化了法律的惩罚,法院判决略显尴尬。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越来越多的私家车穿梭于大街小巷,不可否认,汽车使得居民的出行更加方面、对民众生活和工作都提供着便利。随着汽车业的兴盛,机动车保险在诸多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份额。与此同时,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在法院审判中,也占据了越来越多的篇章。

  对于一起发生的交通事故,若诉之法院的话,一般而言,是要经过两个诉讼:一个诉讼是民事审判一庭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这个诉讼主要是依照机动车强制险和侵权的的特别法来处理纠纷,涉及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受害人、车主方及保险公司三方,处理的问题是车主方及保险公司方如何对受害人进行理赔;另外一个诉讼是民事审判二庭的保险合同纠纷,涉及的当事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和车主方,处理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如何依据保险合同来对车主方进行理赔。因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有机动车强制险及侵权的特别法进行赔付,车主方和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受害人,产生的问题较少,而笔者在这里主要想探讨下民事审判二庭处理保险合同涉及酒后驾车的一点问题。

  酒后驾驶是行车的大忌,我们知道,机动车是一种速度快、冲力大的交通工具,它要求驾驶员行车时,对于道路上瞬息万变的交通情况,要在0.75秒内做出迅速的判断,并采取恰当的技术措施,才能保证交通安全。饮酒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之间的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饮酒后一是驾驶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二是反应时间要增大二至三倍。所以,我国《道路交通法》中规定禁止酒后开车,保险条款也将酒后驾车列为责任免除的条款。然而,笔者在接触的众多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时发现,在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相当一部分都或多或少有饮酒的情节,酒后驾车是道路交通事故最主要最危险的因素。有研究表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是非酒后驾车的13.59倍,在美国约61%的致死性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车有关。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的局限性,往往在发生酒后驾车情节后,导致保险公司依然要承受损失,而车主方则可以合理利用规则逃避酒后驾车的惩罚。

  笔者以为,酒后驾车能进行保险商业理赔的原因主要是因为:

  (1)没有硬性规范饮酒后多长时间内不可以驾驶

  众所周知,饮酒后,对于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导致检测的浓度变低。同时,由于个人体质的差异,有的人醒酒比较快,酒精散发较快,有的人醒酒比较慢,酒精散发甚至几个小时乃至十几个小时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正是因为这种酒精含量和散发的差异性,法律没有对禁止一个人饮酒后多少小时才准驾车做出规定,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将接受法律惩罚,以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乃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定处。这种笼统的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的要求。车主往往由于自身原因,一般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饮酒后略微醒了醒酒,就敢于驾车,导致事故的发生。

  (2)饮酒、醉酒驾驶国家标准的存在,导致装法律漏洞成为可能

  由于法律不可能规定身体里没有酒精浓度、没有酒精含量才可以开车,据报道,有人吃两块蛋黄派结果一检测也有酒精含量。所以,国家只有制定好一个酒精含量标准,这样使得在标准之上的才可以归结为饮酒驾车乃至醉酒驾车。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含量为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该标准对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嫌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全国将按照统一的执法标准依法处罚酒后或醉酒驾车行为。

  虽然有了国家标准,但是对于检测时间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法院在认定饮酒驾驶时候唯一能客观依据的就是检测结果。然而现实中的检测结果往往不能及时得到,当事人即便当时是饮酒达标,然而一般是发生事故报警后,通常推说自己当时受伤了要救治之类的理由,然后离开现场几小时,甚至到第二天才去投案检测,这样检测结果即便有酒精含量,也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当时的酒精含量。明显有钻法律漏洞的嫌疑,对此确缺少相应的惩罚手段。

  (3)保险公司对于饮酒驾驶的定义未作明确阐明

  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有驾驶员饮酒,则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免除的条款。如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等财产保险公司,均在责任免除项目中有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5.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然而,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提请注意义务是严格的。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表示已经明白了保险条款的含义,对于何谓“饮酒驾驶”,确没有从法律意义上进行规范,饮酒驾驶并不是简单的文意上的“喝了酒驾驶”。法院在认定饮酒驾车时一般只能依据酒精含量检测的结果。即使当事人承认自己存在饮酒情节,但只要检测结果没有达到法定标准,法院依然不能认定为饮酒驾驶。

  (4)保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对于“弃车逃离”没有严格规定

  保险公司在责任免除项目中有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在此情节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然后在现实中,对于弃车逃离的认定存在比较宽松的界定。肇事者一般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打电话给交警部门来处理,只要有这个处理步骤,就不会被认定为逃离。然后,肇事者如果是因为饮酒驾驶的缘故,通常为了逃避处罚,就会离开现场,醒醒酒,往往还可以编撰诸多的理由,比如发生事故后,报警后害怕;或说受了伤,急着去医院处理等等,过了几个小时后,甚至到第二天,才主动去找交警或派出所投案,这个时候,酒精浓度一般已经下降了,达不到20mg/100ml的标准。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也依旧对逃逸未作进一步的阐明,对于现场报警,然后离开现场,几个小时后,甚至第二天去交警处或派出所投案自首的行为。一般都没有认定为逃逸。而当事人事隔那么长时间,酒精含量测验已经失去了它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和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对弃车逃离的认定大同小异,都无法预防这类情况的出现。保险条款中对被保险人的义务规定中,也只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这就意味着只要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就算尽到了义务。车主合理的利用了规则,逃避了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处罚。尽管明知规定当中有漏洞,但对于当事人这种合理利用规则的行为,法院也颇为无奈。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保险条款对此都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和认定标准,当事人逃避了法律的责任。

  醉驾入刑后,危险驾驶案件居高不下。而类似的饮酒后驾车,逃离现场,直至醒酒后投案,进而完全避免相应处罚的现象是不合时宜的,有必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来控制这种利用规则逃避惩罚的非道德行为。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饮酒驾车的规定,使得法律起到应有的效果,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犯罪者得到惩罚:

  (1)对于饮酒驾驶,建立双重标准,符合任何一项标准的,均可认定为饮酒驾车

  一个标准是指不论饮酒量多少,只要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酒,包括白酒、啤酒或果酒等,时间在八小时以内的,均认定为饮酒后;另一个标准是酒精检测器检测,看酒精检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达到国家标准就可以认定为饮酒或者醉酒驾驶。只要符合这两个标准之一的,均可认定为酒后驾车。八小时的规定既考虑了一般社会大众醒酒的程度,又没有强行规定必须要完全无酒精含量才能开车,添加这个标准,作为和国家检测标准并列的标准,相辅相成,这样就有了更加健全的现实操作性。

  (2)明晰“弃车逃离”的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应该将报警后逃离现场纳入到情节考量,笔者建议规定,非因严重受伤需要急诊的,在报警后,逃离现场,视为弃车逃离。如果是轻伤,可暂时不离开现场,保护好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和救护车前来诊治。如果是重伤,医院方可以第一时间提取到血液,进而封存血液,方便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如果未受伤,几小时乃至第二天后自动投案,依然要视为“弃车逃离”,这样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饮酒者规避责任,钻法律漏洞。

  (3)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保险条款的含义

  保险条款需要明确,对驾驶员的义务应该作出要求。可以增加保险条款规定,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非因严重受伤离开现场的,即便事后投案,保险公司依然有权拒绝商业合同中的理赔。因为对于保险理赔而言,查明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至关重要,由于当时逃离,致使相应情况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可以推定免除其商业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责任免除的饮酒驾车这一条款可以做出明确的解释,例如可以规定驾车前多长时间不得饮酒,甚至可以明确饮酒驾车就是喝了酒驾车,不依照酒精含量标准进行计算,举重以明轻,警示当事人。

  机动车保险合同制度的完善是对社会、对人民负责任的表现。对于酒后驾驶,要本着防危杜渐的谨慎思维,严厉处罚,需知人命有重于天,如果酒后驾车酿成事故,确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定会惹来民众越来越烈的“仇富”和不满情绪,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符合司法为民的理念。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

2.周永坤:“酒驾必须入刑” 载《河北学刊》2009年第6期

3.郝倩:浅析机动车交通肇事事故中强制责任保险中醉酒驾车的赔偿问题,载《中国经贸》 2010年第12期

3.李莹莹,陈 帅:《浅议“醉驾”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8期

4.蔡智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把握》,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4期

5.任博:“醉酒驾车行为刑法适用之解读”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4期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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