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持刀捅死情敌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
2013-08-21 15:44:25
     中国法院网讯 (佟研)  未成年人小鹏因感情纠葛错手将情敌捅死,8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鹏有期徒刑十二年。

  不满16岁的小鹏为某校初中在读学生,铜山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小鹏和被害人小高均与同一女同学有恋爱关系。2013年元旦,小鹏在一处网吧找到小高与该名女同学,并在当场让女同学选择与谁恋爱,女同学选择小高后,小鹏与小高产生纠纷。后在网吧门口,被告人小鹏即对小高进行殴打,并在殴打过程中持刀捅小高左颈部一刀,小高倒地后,小鹏等人将其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后转市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小高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颈部致左锁骨下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

  法院另查明,小鹏在明知被害人小高家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据悉,该女学生为孤儿,案发前曾获得小鹏父母的同意长期在小鹏家生活。

  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包括:小鹏系未成年人犯罪,尚不能完全辨别是非,对犯罪后果没有足够的认识;小鹏明知被害人家人报案后仍等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还是中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行为,此次犯罪的行为和目的非常单纯,一时冲动;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作案工具不是事先准备的,后果的发生完全超出意料,事发后积极送到医院救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未成年罪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铜山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辩护人提出的小鹏为未成年人犯罪,平时在校表现良好,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信。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小鹏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作案工具不是事先准备的,后果的发生完全超出意料,事发后积极送到医院救治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小鹏的作案工具虽然不是事先准备的,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的后果也超出被告人意料,但被告人小鹏在案发现场拿单刃刀刺向被害人颈部,明知会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却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具有犯罪故意;被害人被刺伤后小鹏虽然积极参与送到医院救治,但在救治的过程中小鹏没有向医生如实陈述被害人脖子上的伤是用刀刺伤的;由于小鹏的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鹏在犯罪时尚不满十六周岁,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法治观念淡薄,自控能力较差,尚处于青春发育期,由于早恋,遇事不能与父母沟通,其监护人对其又疏于管理,从而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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