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13-09-06 14:48: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晓蕊
  问:我们居民区附近有一个工厂,他们对外排出大量废气,附近的居民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铅中毒的症状。我们现在想起诉这个工厂,要求他们赔偿我们的损失。但是我们不知道这样的诉讼中我们应当提交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我们的损害是由工厂造成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这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重要问题。根据上述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这样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你们只要对铅中毒的事实和工厂排放大量废气等事实进行初步举证,由工厂对其排放的废气与居民的铅中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进行举证,如果工厂不能举证证明这些,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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