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转型期中社保类行政纠纷的受理问题
——基于分宜县法院受理社保类行政纠纷的实证分析
2013-09-11 16:39: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婷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国有企业改制,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从全国各地的经济运行方向来看,招商引资成为各地各级政府的重点工作,而民营企业在解决劳动就业、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面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随着用工主体与劳动者队伍的不断壮大,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劳资矛盾也在不断涌现,其中,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异常明显。这在无形当中给法院的司法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

  一、县域经济环境下企业参加社保的基本情况及引发纠纷的几种典型类型

  (一)全县企业参加社保的基本情况

  江西省分宜县法院所在的分宜县辖区内共有工业园区两个,即城东工业园和城西工业园,加上分布在各乡镇的矿山企业50余家,现有民营企业100多家。而从县社保局了解的情况来看,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差距较大: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企业参保人数有230余人,而多数企业参保人数只有几个主管人员甚至只有1人;从全县所有用工人数的8000余人来看,真正参加社保的人数不到2000人,社保参保率不到30%。

  (二)涉及社保纠纷的几种典型类型

  1、工伤类劳动纠纷案件

  工业的快速发展引发的用工矛盾也不断增加。近年来,工伤类案件有增多的趋势,而其中多涉及欠缴社会保险。工伤事故一方关系到劳动者,其中就有大量进城务工人员,一方关系到用工方,而劳动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因其行政行为涉及到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而成为被告。从本院近年受理的行政案件来看,原告多为用人单位,且案件多为不服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事故中,男性多从事建筑业,女性以从事纺织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多见。由于建筑行业中,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形,致使发生工伤事故存在包工头与资质企业互相推诿的现象,致使工伤赔偿无法及时到位。造成企业不愿承担工伤赔偿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未购买工伤保险等社保。当前工伤赔偿的数额越来越大,企业与劳动者对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有的企业只有通过复议、诉讼等程序由第三方来调解裁判。而有的企业则法律意识欠缺,不积极配合调解,利用各种程序拖延赔偿。劳动者则作为弱势一方,边诉边访,给法院施加压力。行政诉讼判决只涉及到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并不解决其民事赔偿问题。虽然我院在解决此类行政纠纷时,通常是深入了解事实、把握双方的要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尽量促成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达成调解协议。近五年来,我院调解工伤事故纠纷9起,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和谐。但是由于进入法院的矛盾多较为尖锐,加上矛盾经过长时间发酵或处理不当而激化,在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受伤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赔偿的同时,往往连带将社保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统统列入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在受理后一并解决,致使处理难度更大。

  案例:原告任某诉被告新余某劳务派遣公司(简称被告)劳动争议案件。任某属被告处员工,2012年受被告派遣前往分宜发电厂从事锅炉清理工作,因突发意外,任某脚部被烫伤,经县人保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后任某向县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除申请工伤赔偿意外,还要求被告补办其他社保。该案经仲裁后原告不服,向分宜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即是要求被告补办社保。此后,经法院与被告反复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除支付原告的工伤赔偿外,将原本补办社保的金额折现后支付给原告,该案才得以化解。

  2、责令劳动保障部门履职类行政纠纷

  随着市场经济流动性加剧,人才流动大,在现实就业压力下,劳动者在进入企业时很难提出社保要求,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该类矛盾开始突显。很多劳动者选择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劳动保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目前这类案件正大量涌入法院,而法院在对这类案件的立案问题上很难把握,涉诉信访隐患极大。

  案例:原告李某诉被告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不作为案。原告李某自2003年3月至2012年2月一直在分宜县驱动桥有限公司上班,但该公司只为李某缴纳了2011年度以来的社保,之前的社保没有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有责任责令企业等用工单位缴纳社保,因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我院在接到该诉状后,依法进行审查,暂未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二、困难与问题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企业中做工,在这种经济方式转变、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就如前文所述,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将增多,尤其是社保类行政案件的数量将快速上升,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法院工作面临的困难也逐渐增多。

  (一)涉及面广,信访压力大。从上述县域企业的社保参保情况来看,该类纠纷大量存在,一旦法院决定立案,该类案件将出现“井喷”态势,从而将社保这一社会矛盾全部转向法院,而此类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矛盾较为突出,争议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仅凭法院一家之力,很难彻底解决此类矛盾,而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二)招商引资大环境下,劳动保障部门工作难度大。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以分宜法院所在的县域2012年度的社保水平为例,一个企业要为一个员工缴纳上述保险的最低费用近10000元,对一个人数为100人的中等规模的企业而言,用于社保的费用将是100万,在经济形式相对低迷的状态下,很多企业为自身利润考虑难以承受如此重负。因此,在各级各地招商引资的大潮中,政府为推动本地经济发展,保障经济运行稳定和安全,往往对企业社保问题重视不够,导致劳动保障部门难以开展工作,其监督职能也无法发挥。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虽然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责任监督企业参加社保,但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同时也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导致劳动和社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临无法律可以适用的困难,也增加了法院在审查、审理案件时的难度。

  三、对策和建议

  随着劳资矛盾的日益增多,能否及时、有效地妥善解决这些纠纷,既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也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安定。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的分析和剖解,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社保方面的立法。针对现实中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制定的严格的法律程序,明确社保执行监督主体的权力与职责,确保劳动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有法可依,从而强化劳动保障部门在督促企业参加社保的力度。

  (二)规范经济发展方式,妥善化解投资环境与企业参保的矛盾。政府应在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通过创新投资政策、建立政府保障基金等方式,既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减轻企业发展的负担,又要积极引导和规范企业参加社保,依法经营,降低生产活动风险,从而营造良性循环的发展氛围。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的作用,减少不稳定风险。面对法律关系复杂,人数众多的矛盾,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工作的力度,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作用,不断创新协调方式,在统筹兼顾、综合权衡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的最佳方案。推行大调解机制,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是加强协调工作的必然选择。三方调解力量更应注重通过法律释明、协调、疏导等方式来辩理析法,从而让争议各方了解各自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避免当事人不当的期望和无理的诉求,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避免矛盾的激化。

  (四)强化法院自身司法职能,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水平。法院在审理社保类行政纠纷中要强化大局意识,把握经济发展方式、结构转变及和谐社会建设这一大局,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建设服务。要坚持依法审理,把公正司法与服务大局有机结合起来,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妥善解决纠纷;要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措施,让每一件案件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统一。同时,要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加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涉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对行政审判中发现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和不规范之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或者通过整理当年审理的全部行政案件的收结案情况、总结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经验等形成司法建议函,促使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

  (作者单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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