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
2013-10-08 10:25: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青山
  一、虚假诉讼的特点

  (一)从当事人主体情况来看,虚假诉讼多发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当事人之间

  原、被关系多为夫妻、父母与子女等近亲属关系,或者是朋友、同学关系。当事人往往 用亲情和人情关系为自己编造虚假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提供极为便利的条件。如李某为了自己公司的利益,便与朋友王某共谋将与他人合伙的公司卖给了王某,后王某便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交付公司并赔偿巨额的违约金。法院受理后查封公司资产,造成了该公司职工上访,企业停产。最终经公司董事会查明白,李某是为自己公司在市场的同业竞争,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搞垮合伙企业,来壮大自己的企业,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以便获取更大利益。

  (二)从虚假手段上看,花样繁多且隐蔽性强

  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虚构债务或抵押等担保物衩,指使虚假债权人提起诉讼,被告在诉讼中应诉积极,对原告的要求均予以配合,当事人双方缺乏对抗,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作控辩或不进行实质性抗辩,放任法院作出对原告有利的裁判,有的配合默契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后并被申请强制执行,借助这种手段减少支付义务,从而使他人债权受到损害;有的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看似剑拔弩张, 针锋相对,其实背地里串通一气,另有所图。

  (三)从案件类型上看,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

  主要以民间借贷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等最为常见。在该类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法院对财产权利作出确认或变更,继而达到自己企图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的目的。

  ( 四)诉讼费用成本低

  提起虚假诉讼者所交纳的费用,与其能获得的诉讼利益相比,基本属于“零成本”。虚假诉讼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快 ,不成功则只是损失点诉讼费或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低风险和高回报形成的鲜明对比,使得虚假诉讼者不惜铤而走险。

  (五)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到庭率不高

  虚假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事先预谋达成一致,因此通常由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便可完成整个诉讼过程。如王某与某服务中心合伙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王某为骗取服务中心劳务费,谎称自己雇佣多名人员从事二手车市场的劳务。通过驾校搜集培训人员的信息,以这些培训人员的名义,起诉自己和服务中心,这些培训人员并不知情,人员达40余人,标的额达50余万元。这些虚假的原告中竟有工程院院士。原告全部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传唤原告本人出庭,结果原告本人无一出庭。法院认定,这40余起案件均是虚假诉讼。

  二、目前对虚假诉讼的处理措施 

  (一)通过民事法律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诉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根据此规定,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但是,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处罚力度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收来讲还是偏低,而且还未必执行到位。此外司法拘留在实践中操作还有难度。

  ( 二)刑事法律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对行为人以妨害作证罪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 这种做法,虽然看似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仔细分析后可以得知该条法律针对的对象是证人,包括案件当事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情形,而非虚假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为民事、行政等诉讼的当事人。

  此外,还有的根据《刑法》第266条更多,以诈骗罪处理。根据当前罪法学理论。要求受害人是因受欺骗而看似"自愿的"交付财产,即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理解后,因为该误解而自主决定将公私财物交给行为人,最终造成犯罪人获得财物而受害人遭受损失的结果。而虚假诉讼则是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据,使法官相信该证据,因此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欺骗的是办案法官,而非财产受到损失的受害人,受害人也并不是自愿得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而是基于法院裁判文书的国家强制力才被迫将财产交予行为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2年10月24日针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所做的答复。 该答复主要内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答复的形式上来看,该答复具有业务指导和建议的性质,其本身并不具有司法解释的强制执行效力。从答复的内容上来讲,该答复中所提及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以及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和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其并没有解决虚假诉讼的配合人受到处罚,而实际获利人得不到惩罚的现状。在此还出现了一个法律漏洞,就是伪造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的印章是不构成犯罪的。

  三、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

  根据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虚假诉讼行为人无论是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还是刑事法律规定均无法使其受到应有的惩处,然而其行为的确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将虚假诉讼作为一项单独罪名列入刑法条文,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有如此,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虚假诉讼应当具备以下犯罪特征:1、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或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和司法确认。首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目的是为了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其次,所采取的方法是以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或证据;最后,形式上以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方式。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因为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而提起虚假诉讼。3、从该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来讲,首先,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及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和司法确认的最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骗取裁判文书这种表面合法而实质非法的形式占有他人财物。因此,该行为侵犯了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财产权;其次,骗取法院民事裁判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诉讼程序,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采取虚假诉讼主体、事实或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会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但为了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而为之。行为人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不仅包括为了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还包括非物质的个人荣誉、声誉等。

  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财产权和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如何确定哪一种客体是主要客体?根据我国犯罪理论中牵连犯的定义,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虚假诉讼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的利益,即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其方法行为却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即妨害了司法秩序。我国的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及其处理方法,但刑法理论上则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所谓的从一重罪处罚,就是指在犯罪所属格法定刑较重的犯罪,首先比较法定最高刑,其次比较法定最低刑。若法定最高刑相等,则法定最低刑较高的为重罪。若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均相等,则按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定罪,即按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结合妨害司法罪和侵犯财产罪相关罪名的量刑情况,妨害司法罪中伪证罪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坏证据、伪造证据罪,以及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最高刑均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侵犯财产罪中诈骗罪的最高刑则为无期徒刑,所以,诈骗罪相对于妨害司法罪来讲为重罪。由此可知,在虚假诉讼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相对方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来讲,目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主要客体。因此,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应纳入侵犯财产罪的类罪名。

  刑法分则的条文通常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在罪状方面,由于该罪的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作详细规定,罪名表述应当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手段,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和司法确认的行为",这种叙明罪状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且要件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法定刑方面,应与同类罪名,如诈骗罪的量刑相当,以保证罪刑相适应。

  综上,对虚假诉讼犯罪的刑法条文应表述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及证据的手段,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和司法确认,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单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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