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研究
2013-10-08 15:34: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频道 | 作者: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韩瑞平
阜阳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韩瑞平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和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近年来不仅是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普遍关注的焦点,而且严重影响着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公信力,人民法院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解决“执行难”越来越感到十分迫切。长期实践证明,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根本之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法学理论界都曾展开深入探讨,中央也相继下发重要文件,要求部署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但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路径选择也不尽相同。本人结合安徽省阜阳市实际和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就经济欠发达地区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路径选择谈一些粗浅认识和司考。

  一、阜阳法院执行工作及长效机制构建的现状

  作为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的阜阳市,地处安徽省的西北部,下辖三区五县,属于传统的农业区域,人口超千万,其中外出务工人口约280万。平均年受理执行案件6500余件,约占全省执行案件的六分之一。多年来执行工作在党委的高度重视和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坚持多措并举,秉承攻坚克难,据2012年统计较2011年相比,收案上升了14.3%,结案提高了12.02%,其中执结案件中自动履行的占11.8%,执行和解的占26.1%,强制执行的占16%。虽然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初步摆脱了在全省长期落后的局面,但是由于受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执行案件逐年增多,执行信访时有发生,构建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仅仅表现在文件上,执行工作中得不到具体落实和体现。存在一些应当高度重视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法院执行机构自身机制尚未完备,直接影响了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效果。

  1、执行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不高。长期受“重审轻执”观念的影响,人员进入执行队伍把关不严,导致人员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据统计,全市两级法院共有执行干警144名,具有审判职务的占50%,执行员、书记员占50%。在人员结构上如中级人民法院30周岁以下2人,30至50周岁的8人,50周岁以上的6人,其中军队转业干部7人,直接制约着执行效果。

  2、案多人少,待遇偏低矛盾突出。除去从事内勤、审查等事务人员,真正从事执行工作的干警年人均结案62.3件。从执行编制的使用情况看,两级法院缺少执行人员46名,其中中院缺少15人。在职级待遇上存在偏低现象。两级法院144名执行人员中,副处级职级的4人,占2.8%,正科级(含主任科员)12人,占8.3%,副科级25人,占17.36%,科员及科员以下的103人,占72.24%,与法官相比,工作量大,待遇偏低,严重挫伤了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3、经费保障不足,物质装备落后。执行经费投入与执行工作量严重不相称,执行人员早出晚归,外勤作业问题十分普遍,差旅费补助较少,伙食费、通讯费不予报销,增加了执行人员的负担,容易出现与当事人“三同”办案现象,易引发腐败问题。同时物质装备落后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有的法院没有相对固定的执行车辆,有的车辆配备老旧或年久失修,必要的录音、录像器材欠缺,严重影响着执行的办案效果。

  4、执行工作机制尚需完善。从目前看,有些法院至今未设立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仅是挂牌,在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和分权制约方面,在重点环节的关键节点的风险防范方面,执行公开和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方面,执行工作质效管理方面等,缺乏有效地制度,有些方面虽正建立制度但落实不到位,导致效率不高。

  5、立、审、执协调机制未能对接。存在着立案阶段诉讼指导、法律释明和财产保全工作不到位,审判阶段诉讼保全措施使用不多,调解后的自动履行率不高,审判与执行脱节的现象。缺少“一盘棋”理念,致使大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增加执行工作量。

  (二)外部方面。由于受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利因素的影响,解决执行难的联动机制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直接影响着执行工作的实际效果。

  1、由于品格、道德的下滑,信用体制严重缺失,主体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监管,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的现象十分突出,加上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多样化,法院要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十分困难。

  2、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造成了消极影响。特别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或通过“打招呼”等形式干预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致使案件失去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案件难以执行。

  3、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较大比例,有相当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因被执行人下岗、重病、服刑或被判处死刑等原因,往往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4、有的单位和部门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导致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查找到的财产难以控制,控制的财产难以变现,变现的财产难以过户,给执行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5、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特困企业、医院、高校等特殊主体的案件,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往往难以执行。

  6、现行法律规范还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执行工作中常常面临法律依据不明、执行方法不足、强制措施不力等问题。

  7、委托案件委托方法院为减少案件数量和麻烦,在未采取查证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委托,受托方法院也未进行严格审查,致使约70%左右的受托案件成为积案、死案,导致当事人的长期上访。

  二、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途径

  执行工作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决定了必须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当前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和阶段要求必须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对于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内容,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对此进行了科学概述包括:执行领导与联动机制执行激励与惩戒机制;执行查控、变现、处置机制;执行救济救助机制;执行权配置与监督机制;执行管理与评价机制;执行创新与保障机制等七大机制。从我市两级法院的实际出发,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整合法院力量和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方法,形成一个涵盖执行工作各方面的工作体系,确保“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执行工作格局的形成及其常态化,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全面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具体要求是:

  (一)法院自身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构建的途径

  1、构建学习培训机制,努力提高执行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每年年初要制定学习计划,按规划组织学习,并适时考核学习成效,达不到要求的要补课直至合格;组织一年一度的执行工作总结研讨会,总结工作经验,研讨执行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大要案及疑难案件的执行能力和水平;制定培训规划,每年一次集中两级法院执行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以此提高执行人员执法水平和执行能力。

  2、构建有效地执行机构机制,调动执行人员的工作热情。以规范性文件统一确立各级法院执行局的规格和内设机构,完善统一的人员配置标准及待遇,充分发挥机构设置的有效性和调动执行人员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3、构建执行机构保障机制,促进执行效率,加大对执行指挥中心的经费投入,充分发挥指挥作用,配齐、配强执行所需的装备,如固定专用车辆、摄录器材等,提高执行人员外出工作的补助标准,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4、构建执行制度和分权实施机制,不断完善基层法院分段集约执行和城区两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机制,进一步明确执行审查权、监督权和执行实施权的界限、职能和行使主体,建立健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5、构建执行立案有效衔接机制,把好立案关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设置强制执行财产查证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或经法院查证证明有执行条件的,快速立案、快速移送执行;对无执行条件的,加强与申请人的协调、沟通,经申请人同意暂缓立案或不立案,避免一些无法执行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耗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做“无用功”,以使执行人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力量搞好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6、构建“审执兼顾”的执行机制,有效增添执行工作合力。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审执理念,坚持审判与执行并举,统筹兼顾,既要公正判案,又要有效执行,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凸显审判、执行环节“全院一盘棋,分工不分家”的合力优势,“审判庭向后延伸关注执行、执行局向前延伸关注审判”。在审判阶段要积极依法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为以后案件的执行作好“铺垫”;尤其要公正司法,恰当裁判,不因漏判、错判而令当事人不满和反感,将怨气、怒气发到执行上,导致“执行难“。执行局也要关注一些重点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执行的职能优势,依法协助、配合好审判庭搞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工作,要通过审判庭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财产状况等信息,以利于以后案件的执行。

  7、构建执行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增强执行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坚持从“清积案、抓新案”入手,建立积案、新案执行工作双重绩效考核制度,要对历年积存的执行案件分类整理登记,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定年度执行积案指标,并纳入全年目标责任体系,逐步摆脱执行积案“滚雪球”现象,缓解执行工作压力;对新案执行工作,按照“当年任务,当年完成”的工作要求,全力执行,全程执行,除个别存在客观原因不能执结的以外,不产生新的积案;实行全员量化考核制度,将办案指标落实到每个执行人员,依据每个执行人员的办案数量、平均执行期限、标的额、中止率、当事人上访率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任用提拔的依据,以此增强执行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二)执行联动工作长效机制的构建

  1、构建执行工作党委领导组织机制,为解决“执行难”提供组织上的保障。在党委的统筹下成立执行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党委领导任组长,法院领导任副组长,纪委、组织部、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等有关单位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和实施重大执行活动。通过领导组织机制的构建,将“执行难”问题置于党委的坚强领导之下,为法院执行工作切实有效开展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构建执行工作协调联合机制,形成强大执行合力。由党委政法委组织法院、纪监、检察、公安、城建、国土、房产、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合机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共同解决执行中的阻力和困难,纪检监察要对违纪的党政干部严肃查处;检察院要对执行中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坚决查处;公安机关要对暴力抗法,围攻威胁执行人员,组织社会不法分子阻碍执行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建设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规划申请等方面予以限制,直至责令退出建筑市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权利的转让以及房屋产权登记、买卖、过户等方面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金融、交通、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信息共享的系统链接,完善相关信息通报制度,提高联动各方的协作水平和能力,确保执行效果。对一些影响大、阻力大的“骨头案”、“钉子案”的执行,各家要联合行动、全力出击,形成执行的强大合力。在构建协调联合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责任追究制,对推诿、消极、懈怠等妨碍联合行动的“挈肘”行为严格查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确保执行联合的畅通无阻。

  3、构建执行威慑机制,使“老赖”“身败名裂”、不得安宁。针对当前信用环境的严重缺失,党委政法委组织法院、公安、工商、金融、新闻等部门建立威慑机制,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打击拒执犯罪的“绿色通道”。对“老赖”,各有关配合部门发挥自身优势。如公安机关不办理出境手续,工商管理部门不办理经营手续,金融部门不办理融资贷款,新闻部门对赖帐行为定期曝光。从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方面给不讲诚信的被执行人布下威慑之网,使其对赖帐行为不但捞不到好处,而且还付出沉重代价, 得不偿失,打消“耍赖”念头,自觉主动地履行债务。

  4、构建司法救助机制,切实解决执行中的有关民生问题。党委政府每年从财政中拨出一定经费设立司法救助基金,专门解决执行中涉及到的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避免因案件执行引起上访,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救助机制中要着力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基金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定,确保基金真正用于“弱势群体”,切实有效地解决民生困难。

  总之,人民法院要切实树立“长短结合,远近结合、内外结合”的新理念,把长效机制与常规执行、远期效应与当下效果、法律手段与社会手段综合运用于执行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加大执行创新的力度,整体规划,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着眼于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实效。让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真正“可用、可行”。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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