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作业电线漏电致人死 装修工人失职担刑责
2013-11-04 08:52: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柳江频道 | 作者:黄彦鸿 韦彰生
  11月1日,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电焊工在进行电焊作业时未尽防护职责导致身旁电线受损漏电,并致一人被电身亡的刑事案件,法院一审以潘某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5、6月间,业主麦某、梁某雪等人在柳江县拉堡镇筹办一所幼儿园,并将该幼儿园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魏某生(另案处理)承接。接到工程后,魏某生依次雇请电焊工潘某宣、莫某和木工莫某理、潘某团等人到场施工。2012年7月上旬,被告人潘某宣、莫某(另案处理)开工焊接该幼儿园的广告牌。在进行电焊施工的过程中,二人发现窗檐的墙体及周围有电线,但只用一块约有书本大小的纸盒遮挡,未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电焊火星喷溅到广告牌下方的电线以致破损,致使漏电电流通过钢卡导电到钢铰线上,二人在焊接完工后也未对周边的电线进行检查即离场。2012年7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莫某理在为该幼儿园制作广告牌的过程中触电身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业主麦某、梁某雪等人将筹办中的幼儿园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商魏某生,负此事故的重要责任;魏某生非法承包工程非法组织施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宣、莫某未采取防范措施,违章作业,负此事故的直接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莫某理的亲属与魏某生、潘某宣就经济损失进行协商,并自愿达成协议:即由魏某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莫某理亲属的经济损失10万元,潘某宣赔偿1万元。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被害人莫某理的亲属对于魏某生、潘某宣均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宣在操作电焊焊接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电焊火星喷溅到电线以致破损而发生漏电,造成他人触电身亡的事故,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部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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