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具有期限性 逾期维权被法院驳回
2013-11-04 09:15:59
     中国法院网讯 (周琦 郝绍彬)  外出旅游在酒店房间意外摔伤,返渝后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却不予受理,为此游客打上行政官司。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旅游投诉作出首例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余某某等3人要求受理的请求。

  2011年6月29日,余某某等3人与重庆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2011年7月4日至7月8日的香港游。2011年7月6日凌晨,余某某在香港某酒店房间内意外摔伤。

  余某某等3人返渝后,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2012年11月23日、2013年1月16日向重庆市旅游局递交投诉书、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反映余某某被摔伤后未得到积极救治,旅行社工作人员将其三人遗弃在香港,带队前往澳门,要求予以处理。

  2013年1月18日,接受重庆市旅游局委托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重庆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作出《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余某某等3人的投诉。

  2013年3月18日,余某某等3人不服旅游投诉不予受理行为,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7月10日,渝中区法院判决驳回余某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

  余某某等3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五中院上诉。

  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部门规章《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投诉不予受理。2011年7月8日为余某某等3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余某某等3人投诉的时间超过了投诉时限。

  重庆市旅游局委托重庆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分别于2012年10月18日、2012年12月3日、2013年1月18日对余某某等3人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告知其投诉已经超过受理时限,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重庆市旅游局的不予受理行为合法。重庆五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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