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经理潜逃13年 涉嫌四宗罪终受审
2013-11-15 09:13: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冉
11月14日,涉嫌四项罪名的姜某出庭受审。
  2013年11月14日上午,现年已43岁的姜某被提押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这起历时13年、北京市跨时最长的追逃案随着法槌的敲响即将开审。站在被告席的姜某在十多年前担任北京某国企财务部副经理时,因挪用公款无法归还,于2000年携百余万公款潜逃。在逃匿期间,他伪造身份证、户口簿,利用虚假身份,在已有妻儿的情况下,再次娶妻生子,最终于今年6月在成都被抓获。公诉机关以姜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重婚四宗罪向大兴法院提起公诉。

  一宗罪:挪用公款罪

  姜某于1988年5月至1999年11月在某国企工作,1997年11月任该公司经营财务部副经理。1999年3月该公司决定由姜某负责管理公司某证券业务部的国有资金,由姜某以“联营公司”的名义开户,将公司的两三百万闲置资金定期存入一证券公司账户赚取高息,并由他负责办理存款、本金收回和获取收益等具体事务。任职期间,姜某利用报给公司的收益小于实际收益比例来赚取利息差。1999年7月,姜某的朋友向其借款50万并答应给其8%的利息,三个月归还。由于这8%的利息高于证券公司给出的利息,姜某就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没有请示领导的情况下私自从“联营公司”账户中挪用50万元公款给了朋友。过了还款期后,姜某找朋友多次催要都未收回钱款,后来甚至连人都找不到了。当公司要收回资金时,姜某怕公司发现打算把钱挣回来还了本金再慢慢追借款。 2000年2月,他将公司存在该证券公司的150万元转入妻子账户用于炒股,不料账没补上还亏了27万多元。姜某眼瞅着钱还不上了,害怕事情暴露开始琢磨着要携款潜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犯罪事实清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除对该国企公司委托的职务表示不清楚外,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材料没有意见。

  二宗罪:贪污罪

  2000年5月份,姜某以转入其个人账户及提现的方式先后将妻子股票账户中公司剩余资金取出共计百万余元,做好了出逃的准备。为了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姜某还在北京办了两张假身份证,一张为办理银行卡专门用于转移贪污的赃款,一张打算潜逃之后使用。出逃前姜某挥霍了20万左右的公款,取了将近40万的现金随身带在身上,剩余40多万存入银行卡一同带走,只身一人乘飞机去了桂林。

  在桂林游玩了半个月后,姜某又去了重庆想投奔在那的表哥,在那他用假身份证办了张银行卡,把随身携带的现金存进了这个账户。后来姜某又逃匿到了成都。姜某从出逃到2007年初一直没有固定职业,期间他用贪污的钱做生意、买车买房、旅游、应酬,一年内仅日常花销最多时就高达7到8万,几年间那些公款就几乎被他花光了。

  公诉机关认为,1999年4月至2000年5月间,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侵吞公款130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姜某对公诉人出示的其涉嫌犯贪污罪的证据没有意见。辩护人则提出两点意见,一是被告人实际从公司账户转出100万左右,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130余万元,差额部分应为操控股票的金额。二是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没有证明目的,辩护人认为该国有公司的实际财产没有受到损失。

  三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姜某利用假身份在成都“定居”下来。据他供述,到了2005年,他携带的公款就基本花光了,后来靠成都一本地姑娘支撑生活,2007年才又开始工作,到了2013年6月被捕前,姜某曾先后在四家公司担任过行政部经理、公司副总等职。

  2004年,为了与王某结婚,姜某在成都找人办了一本假户口薄,户口薄上的信息与他的假身份证一样,拿到假户口薄的姜某和王某于5月份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到了2010年,姜某又在四川重新办理了一本完全一样的假户口薄。

  公诉机关认为,姜某在四川委托他人伪造以“姜国伟”为名的户口薄一本,行为属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该项罪名的相关证据没有意见。

  四宗罪:重婚罪

  1992年6月,姜某与北京的妻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二人感情不和,出逃前已经分居了一段时间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2002年,潜逃中的姜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成都本地人王某,后来确立了恋爱关系,姜某一直骗其未婚,王某并不知道姜某之前在北京的生活情况。2004年5月,姜某持假户口薄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生活在一起,两人于2008年生育一子。后来在王某的鼓励下,姜某继续工作甚至还当上了公司副总经理,年薪高达20万元,他的生活逐渐“稳定”下来,庭审后姜某表示这段时间是他人生最美好的时光。2013年6月,姜某被办案人员抓获后,王某才得知姜某的真实姓名和身份。

  公诉机关认为,姜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涉嫌犯重婚罪的相关证据没有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发表意见认为,通过法庭调查,出示相关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重婚罪,并建议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十年。被告人姜某未发表自行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四点辩护意见:一是同意挪用公款罪成立,但被告人已向证券公司借款50万元用于归还公款,未对国家财务造成实际损失,建议从轻处罚;二是对于贪污罪,被告人离职后并非国企职员不符合贪污罪主体,因此不构成贪污罪;三是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异议,但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建议对其免除处罚;四是对其重婚罪的指控没有异议,此项罪名因被告人的供述构成自首,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希望法庭能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他愿意用他的案例来警示他人。

  该案当庭未宣判,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庭审后,姜某表示这十三年来亏欠了家人,希望能尽快服刑后出来。当被问到他觉得亏欠了家人什么的时候,姜某眼角逐渐湿润,沉默了一会儿后说:“很多”。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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