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纳入中央最高决策议程
司法防线守护公民基本权利最有力
2013-11-19 14:58:2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周斌 李恩树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今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出一系列明确的部署和要求。

  18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学界、司法实务界人士表示,在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不断提升的基础上,决定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纳入中央最高决策议程,表明中央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我国人权保障必将取得重大进展。

  减少死刑适用防冤假错案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决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寥寥几字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告诉记者,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政策,在党的文献中强调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既是重申这一政策,也是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对生命尊重的态度。

  “随着刑法的修订完善,死刑罪名正在逐步减少,减少死刑的最终目的是废止死刑。”陈忠林表示,相比立法减少死刑,他更倾向于通过司法严格控制死刑,因为后者不易引发社会争议。

  他进一步解释说,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死刑罪名更多,但多年难得适用一例,这是司法控制的功劳,也没有引起社会对治安的担忧和政策误解。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这是对人权的最根本保障。

  与生命权这一基本人权同样可贵的,是自由权。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最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吴某盗窃和强奸一案。在强奸案发现场提取的DNA与吴某DNA比对相同情况下,法院依然判定吴某强奸罪名不成立。

  原来,法院审理发现,该案仅有嫌疑人有罪供述和DNA鉴定意见,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据了解,今年以来,该院已审查排除3起单纯以DNA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

  “刑事错案严重危害相关公民的人身权利,错判对被告人人身危害极大。”徐州中院院长李后龙说,徐州中院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确认或不能排除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对有关证据当庭排除,今年已对20多起案件适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据介绍,为防止冤假错案,保证案件质量、保障人权,徐州中院还推出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命案承办法官必须亲自到现场查看等制度,做到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

  辩护权全面落实会见不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对今年1月4日的一次会见记忆犹新:那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第一个工作日,他代理一起正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相当顺利。

  “法治社会必须保障每个人不被非法追究,不被非法剥夺自由和财产,这需要有完善、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法律标准,让可能被追究的人有讲话的权利,有申辩机会,辩护权就是这样一项重要的权利。”李贵方说。

  可曾经很长一段时间,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得不到有效落实,侦查阶段律师无法介入;辩护权落实不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受到影响。

  新刑诉法在保障辩护权方面做了一些很好的规定,让律师有机会更早介入案件,更多了解案情,更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此次决定强调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让李贵方对辩护权全面落实充满信心。

  保障辩护权的实现,也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和推动。

  徐州中院规定,所有一审案件被告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一律由法院指定辩护人,抗诉案件一律由法院指定辩护,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晨霞说,该院在律师接待室增设接待人员,协商律师阅卷的便利时间,保证律师随到随阅。同时,推出“首办责任制”,即无论律师来电咨询还是直接来院,均由首次接听电话或首次接待的检察官负责到底。

  “南通通过持续增加经费保障,降低申请援助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江苏省南通市司法局局长张武林说,2008年至2012年,全市办案数量以年均36.6%的速度增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7万余件,接受咨询35万余批次。

  违法者也要有尊严地活着

  “躲猫猫”、“洗澡死”、“洗脸死”……专家们表示,看守所监管人员粗放、随意执法的陋习、硬件管理设施缺失,是看守所一系列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

  意识到问题所在的监所管理部门逐渐加大改革力度,监所人权保障环境逐渐好转。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介绍说,公安监管部门创新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机制,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全国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协调、公安机关负责、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12部门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经费保障、监所建设、医疗机构无执业许可证等问题迎刃而解。

  “随着改革的深入,管理力度的加大,公安监所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实现由单一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变、由较为封闭向开放透明转变、由单纯确保安全向安全文明并重转变。”赵春光说。

  近年来,监狱系统进行了监所分开、收支分开、监社公开等一系列规范运行体制改革,有效改善了监狱环境,罪犯改造质量显著提升,权益得到保障,融入社会能力增强。

  为保障轻微犯罪、社会危害性小、悔罪表现好的违法犯罪人员权益,避免监禁矫正造成“交叉感染”,从2002年起,我国试点并逐步推广社区矫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和帮扶。

  张武林介绍说,南通以精神扶心促其变、生活扶困暖其心、工作扶技安其身、发展扶业致其富、教育扶学辅其优的工作模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平等享有就业、就学、培训、生活等基础权利。

  截至今年1月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3万人,矫正期间违法犯罪率保持0.2%的低位运转。

  针对决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张武林认为,应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加强经费保障支持,给社区矫正对象更多矫治和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建议非暴力犯出庭除戒具

  在李贵方看来,应该保障辩护权、人权落实在刑事诉讼每个环节,每个具体案件的细节上。

  他举例说,在审判阶段,应保障被告人开庭前能充分、全面阅卷;庭审中不穿黄马甲,可以坐下、喝水、戴眼镜,允许带纸笔做记录,除严重暴力犯罪从安全因素考虑外,被告人一律不戴戒具;法庭调查允许被告人充分发表意见,传唤证人当庭质证,调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对于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允许其读书、看报,与律师通信等。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新刑诉法确立的“前科封存”制度广受好评。

  李后龙提出,“前科封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被封存的少年犯能否应征入伍,应封存未封存如何救济,共同犯罪档案怎样分开保存等,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细化。

  “我国立法有对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对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却没有特殊规定。”李后龙指出,司法实践中,女性被害人的权利尤其是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权利被一定程度忽视,亟待通过立法加强。

  受访者认为,应借助决定强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一契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将人权保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