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男子自制毒品“神仙水”获刑十五年
2013-11-25 09:56:23
     中国法院网讯 (兰钰烨 谢霜)  广西柳州市柳城县无业男子李韦龙因嫌“神仙水”卖得太贵,遂用“摇头丸”和“翻仔”等毒品和咳嗽药混在一起,自己研制了16瓶“神仙水”。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李韦龙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3月期间,李韦龙利用春节期间在娱乐场所购买的“摇头丸”、“翻仔”等毒品与咳嗽药水混合在一起,制成“神仙水”,再灌入从网上买来的小瓶子内封装。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出摇头丸6.1957克,“翻仔”(含尼美西泮成分)26.2246克,K粉14.3175克,“神仙水”成品14瓶,净重共计187.6165克,底粉一包,封口器一个,包装用具等制毒用具一批。经检验,“神仙水”中含MDM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可待因成分。

  据李韦龙交代,其吸食毒品有一年多,期间曾在娱乐场所内向他人购买并服用过“神仙水”,发现“神仙水”的价格太贵,遂产生了自己制造“神仙水”的想法。2013年春节期间,李韦龙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批“摇头丸”、“翻仔”,先将其研磨成粉末再按照一定比例与咳嗽药水进行混合配制,最后灌入从网上购买来的小瓶子内并进行封口、包装。李韦龙辩称,他制造的“神仙水”只是将摇头丸和“翻仔”等毒品与咳嗽药简单混合在一起,方便冲饮料喝,跟摇头丸没有差别。其中2瓶“神仙水”在出去玩时仅提供给朋友免费吸食,因为有了“神仙水”,他就不用出其他费用,剩下的没有卖给别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韦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摇头丸”、“翻仔”是毒品而将其与普通的咳嗽药水进行混合,制成新型毒品“神仙水”并予以封装,且制造毒品数量大,构成制造毒品罪。由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制造的毒品并未流向市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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