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案件插上实体管理的“翅膀”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案件实体管理纪实
2013-12-25 14:30: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频道 | 作者:仲宏远 翁秀明 张江涛
  近年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管理实际,积极探索审判管理规律,从理论层面论证了“案件实体质量需不需要管理”的问题;从实践层面上给出了“案件实体质量如何管理”的答案,实现了程序管理和实体管理同步推进的管理模式,取得了管理成效,赢得了法官、当事人及社会的认可。

  法官:“办案有了主心骨”

  当事人四个,诉讼标的一千多万,具体诉讼请求六个,时间跨度五年,涉及合同七个,涉及国外、国内地域四个,起诉诉讼材料三百余页……这是东营中院年轻法官小杨初上审判席所面对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一开始接手这个案子,头都大了,无从下手!”

  “但当拿到《合伙协议纠纷的裁判指引规则》小册子时,思路顿时清晰了,心里有了主心骨,忐忑心理减轻不少!这个规则我前后看了不下五遍,如同面授机宜。”小杨法官感叹道。原来该规则明确指出,合伙协议纠纷的裁判有两个关键点,即合伙资产和合伙盈余或债务承担方式确定。围绕这两个关键点,规则指出了资产计算、盈亏方式认定的基本思路,并列举了实践中存在的几种具体情形,为小杨法官审理案件起到了拨云见日的作用。

  这是东营中院开展审判实体管理尝试后出现的鲜活案例,像这样的情况在东营两级法院举不胜举。调查显示,东营两级法院审判一线法官,在审理同类型案件时进行过裁判指引规则查阅的已经达到96% 以上。

  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性的权力,正当的判断是基于法律规则和经验法则所作出的理性判断。故法官审判权的行使,需要有系统的裁判知识,否则其判断的技术性和伦理性均难以保证,裁判质量更无法保证。东营中院实体管理从裁判指引规则研究入手,用裁判指引规则指导和规范法官办案。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一定类型案件审判的法官,对特定类型案件裁判通常会有较深的研究、较丰富的经验和较强的发言权,有条件完成此类案件裁判指引规则的制作并能让人信服。东营中院一线审判法官都参与了案件裁判指引规则的制作,目前已完成30余类案件裁判指引规则的制作。

  “这些裁判规则是审判人员裁判案件的智慧结晶,不是生硬、抽象的指导教条,而是实用、明确的裁判路线图!”负责裁判规则汇编的审管办同志如此评价。

  东营中院还计划依托本院审判信息网络资源,将裁判规则上传网络,并建立规则与相关法律条文、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及理论研究的链接,形成案件裁判知识信息库网络。

  人大代表:实体质量管理,治本之策

  “案件实体质量管理,是否会造成对法官裁判案件的不当干预?”东营籍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在东营中院调研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不能干预法官实体裁判,只能服务法官实体裁判。” 东营中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东营中院案件裁判知识的研究,是对案件裁判一般性规律的研究,目的是对法官裁判案件进行指引而非干预。

  “每一起案件之间都存在着差异,但差异之中存在着共性,具体表现为每一起案件处理中那些相对固定、普遍适用并且始终对案件质量起决定作用的问题和要素,解决好这些共性内容是案件处理的一般性规律。”东营中院负责实体管理课题的副院长冯俊海介绍说。

  东营中院倡导对某一类案件审判有浓厚兴趣并有研究心得的法官,对某一类案件审判思路、审判技巧、审判经验等进行总结、提炼,形成案件裁判指引规则。裁判指引规则的编制给法官提供了系统整理裁判知识的途径,也为法官相互交流和学习裁判知识提供了平台,促进了法官群体知识素养的提升,同时在法院内部形成不间断的裁判知识累积和循环更新过程,汇集法官集体智慧,形成法院裁判知识库。

  “东营中院的法官了不起,张口会说,提笔会写,坐到审判席上能办案,真正达到了内外兼修的职业高度。”东营市律师协会会长、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孙瑞玺说。

  当事人:“ 在中院打官司,敞亮”

  “法院工作开展得好不好,案子审理得公正不公正,老百姓最有发言权。进行审判实体管理,我们就是敢于把‘家底’亮出来,把权力放在‘笼子’ 里,让老百姓的官司打得敞亮。”东营中院党组这样认为。

  东营中院认为,根据权力监督制约理论,任何权力不设定边界就会无限扩张,只有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才不会被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需要设定“边界”来约束,以确保实体裁判公正。同时,法官裁判案件是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反复思维判断的三段论演绎推理过程。如果将法官的裁判思维过程客观、完整地展现出来,就能够对审判权进行有效监督。

  依托信息技术支撑,东营中院初步开发了案件实体裁判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系统设置了裁判规则模块、案件办理模块、案件审核模块、规则维护模块、法律法规查询模块、案例库查询模块等6个模块。在管理系统中,法官、院庭长等主体的各项裁判、管理活动都得以完整、连续的呈现,并形成记录进行保存。这样就形成了引导法官办理案件、规范案件审核方式、记录案件裁判过程的管理链条,实现了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全过程监督。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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