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调解书的义务 保险公司申请行使追偿权
2014-02-07 10:28:51
     中国法院网讯 (毛伟)  因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法庭维权。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达成了由被告付金成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代偿的赔偿款人民币7,000元的调解协议。

  2012年9月4日9时5分,翁建平驾驶赣E20680号轻型货车行驶至铅山县鹅湖镇后洲村苍芳岭路段时,与徐水平驾驶的赣G13F13号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赣G13F13号三轮摩托车冲向相对方向停在路边的付金成所有的赣E92908号货车,该车又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二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赣E92908号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调解,达成了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元后可向付金成追偿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12,000元后付金成一直未将该款归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被告方经济困难,保险公司也表示愿意放弃一部分利益,最终双方达成上述一致协议,至此,该案圆满结案。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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