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明文规定的争议并不都属于“法外空间”
2014-02-10 10:07: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艳艳
  [案情]

  2012年5月16日,韦某和李某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未能登记结婚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女方韦某伤势过重下身完全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男方李某遂悔婚约。女方韦某把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李某对其承担照顾抚养的责任。

  [分歧]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男女双方并未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二人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无明文规定),本案中的争议属于道德调整,属于“法外空间”,法院不应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本案中,韦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权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故法院应当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可知,韦某起诉完全符合第119条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

  第二,所谓“法外空间”即完全不受法律调整的道德、宗教等领域。而本案中所涉及的背景并不属于“法外空间”。笔者认为,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属于另外的问题。

  综上,对于本案,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