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被精神病人打伤诉赔偿 判决由监护人担责
2014-02-18 09:23:18
     中国法院网讯 (赵艳艳)  63岁的殷大爷在村广场的树底下纳凉,不想同村的徐波(化名)突发精神病,将殷大爷打伤,认为即便徐波当时犯了精神病也应该承担责任,殷大爷将徐波诉至房山法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徐波的子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殷大爷诉称,2013年5月2日下午4时左右,他正在村里健身广场的树底下纳凉,谁知同村的徐波跑过来,没有任何征兆和缘由地用手打殷大爷。殷大爷赶紧大声呵斥徐波,要求他停止实施暴力,谁知徐波像是被激怒了一样,抡起殷大爷的板凳朝殷大爷打去,最终导致殷大爷头部、耳部等部位受伤。拨打110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徐波送往精神病院治疗。殷大爷也被家人送往医院就医。经鉴定,殷大爷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偏重)。在就医期间,殷大爷还曾出现了休克症状,经医院救治,才得以好转。

  殷大爷称,他因为遭到殴打,受到刺激后引发脑梗塞,心律失常等病状,时而胡言乱语,精神表现异常。与徐波及徐波家人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殷大爷将徐波诉至法院,要求徐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一万七千余元。。

  庭审过程中,徐波已成年的女儿、儿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表示认可父亲殴打殷大爷的事实,同时以村委会、殷大爷自身存在过失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波确实是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事发当天,正因为徐波突发精神疾病,才将殷大爷打伤。法院认为,徐波对殷大爷进行殴打,致使殷大爷人身受到伤害,徐波应对给殷大爷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徐波患有神经疾病,且无个人财产,故其监护人应对徐波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波的女儿、儿子赔偿殷大爷9300余元赔偿款。

  【法律提示】精神病人侵权由监护人担责 谨慎履行监护职责是关键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徐波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徐波的子女作为其监护人应当谨慎尽到监护义务,即对徐波进行照看,避免徐波精神病发作时对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造成不利影响,否则一旦损害发生,徐波的子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徐波的子女已经尽到监护责任,则可以相应地减轻责任。那么具体由谁“付钱”、“买单”呢?在确定法律责任之后,得看被监护人即本案中的徐波是否有自己的财产,如果没有,则应由其子女支付全部赔偿款。

  此外,刑法第18条规定了精神病人犯罪时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但监护人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以作为监护人应该好好照看被监护人,谨慎履行监护职责是关键。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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