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存款忘密码 银行拒给客户取款遭败诉
2014-02-21 11:05:58
     中国法院网讯 (余志刚 陈建雄)  广西河池市民郝意,十几年前用化名在某银行存入20多万元。后郝意去取款时,因为忘了密码,便要求银行给予办理取款业务,但银行以郝意所持的存折户名与其个人姓名不相符为由拒绝支付存款,郝意于是将该银行告上法院。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客户以匿名方式存款引起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该银行将账号211481050XXXXXX7208存折内存款102340元、利息11890.7元及账号211480150XXXXXX7057存折内存款104372.8元、利息6162.40元支付给原告郝意。

  1999年7月1日,原告化名吴晓国,套用他人身份证号码,在被告下属的桥卜分理处办理10万元定期存单一张。同年7月5日,原告又化名周南,套用他人身份证号码,在被告下属的桥卜分理处办理10万元定期存单一张。

  2000年4月1日,国家规定实名存款制度执行后,原告于2002年7月2日在将上述两本定期存单转为活期存折时,被告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原告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想当然地用原定期存单上的户名及公民身份号码为原告办理了两本活期存折手续。其中,化名吴晓国的存折账号为211481050XXXXXX7208,化名周南的存折账号为211480150XXXXXX7057。现化名吴晓国的存折内有存款102340元,利息11890.7元(计至2013年9月21日止)。化名周南的存折内有存款104372.8元,利息6162.40元(计至2013年9月21日止)。原告在持存折原件去取款时,因已将上述两本存折的密码遗忘,被告便以原告未能提供密码,且其姓名与存折户名不相符为由拒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如数支付上述两本存折内的存款本息给原告。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自己十几年前分别化名吴晓国、周南将在本行开户的两本共计20多万元定期存折转为现在两本活期存折。但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就开始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原告所持的两本存折开户时间均是在我国执行个人存款实名制之后,虽然现被告在联网上核查不到吴晓国、周南两人,但由于原告除持有存折外,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是该两本活期存折的合法所有人,被告无法确认与原告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存款本息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银行执行国家规定的实名存款制度前使用化名在被告处办理定期存款手续,其行为并不违反当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名存款制度实施后,原告在办理定期存单转活期存折时,被告的工作人员并未按规定要求原告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为其更名,而是仍沿用定期存单上的个人信息为原告办理转折手续。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现在被告未能举证说明确有与原告所持存折个人信息相同的自然人存在的情况下,可认定原告所持存折的户名为化名,原告是该两本存折存款的合法所有人,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给原告存款本金和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原告未能提供存折密码,且存折户名与原告姓名不符,被告不能向原告支付该存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抗辩观点,法院不予采信。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于是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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