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2014-03-06 10:11:23
  举措简介: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基于当前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为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例如,《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标准,规定对违规排放污染物的,即使未致人伤亡,但具有超过国家或省级标准三倍以上排污、通过私设暗管等隐蔽方式排污、两年内曾因违规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违规排污等情节的,也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强化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推进建设天蓝云白、水绿山青的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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